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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维权指南


“打工人”维权指南


一年一度的五一劳动节又要来了,作为打工人的专属节日,在庆祝节日之余,我们也来聊一聊职场中常见的几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以及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一、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1、离职劳动者工资下个月发放或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

劳动者工资,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实践中各地又有不同的规定,应当结合当地的规定处理:


如《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提醒】与工资不同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离职劳动者或新入职劳动者当月社保不予缴纳。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均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期间即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即使劳动者当月只有一天在职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该月的社会保险费。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不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的扣缴额,需要劳动者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


3、用人单位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或迟到、早退扣一天的工资。

这样的规定单方加重劳动者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超额扣减部分本质上带有罚款性质,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不当减少,涉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支持。


【特别提醒】如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缺勤时间扣减相应工资,或者采取如扣发相应奖金、记过、警告等其他合法有效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得随意扩大劳动者的违纪后果。


4、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工作时间,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在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之外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拒绝,但在以下特殊(紧急)情况例外:

(1)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或者其他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安装人员紧急处理的;

(2)当重要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故障已经影响到了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安排人员及时对故障进行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一些季节性、时效性的经营生产。


【特别提醒】

(1)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2)加班时间有上限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加班一律先申请调休,无法调休的才支付加班费。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费,但在正常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不存在补休问题,而应当直接依法支付加班费。


【特别提醒】注意部分地区有特殊的规定,如《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6、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享有带薪年休假。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该规定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并非要求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7、劳动者申请离职需用人单位同意后才能离职。

劳动者离职自由,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但违反法律规定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劳动者离职规定:

(1)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3)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4)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8、用人单位规定逾期申请带薪年休假的,则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即作废。

劳动者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工作年限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可变相的通过任何方式加以限制或者剥夺。且用人单位是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统一安排年休假,负有主动安排年休假的义务,在劳动者未主动申请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义务。


【特别提醒】劳动者要放弃带薪年休假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提出,也就是说,需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放弃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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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当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采用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该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维权的三种法律救济途径:


1、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不仅仅是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是指劳动监察大队,还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税务等等监督管理部门,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社部门、税务部门投诉;未依法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可以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投诉,等等。


2、依法、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有仲裁前置的要求,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需要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依法向法院起诉。对仲裁委超期未受理或对劳动仲裁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祝愿大家在工作中都顺顺利利,但如若碰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希望每一位“打工人”都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最后,“五一”小长假将至,祝各位“打工人”假期愉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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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蓝丽英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劳资纠纷

执业领域:劳动争议、侵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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