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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广告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意文案,哪些主体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品牌广告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意文案,哪些主体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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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视频的品牌商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以最近热点新闻奥迪2022“小满”广告被指抄袭“北大满哥”2021小满视频创意文案为例,虽然在5月25日,“北大满哥”表示“目前三方已经达成协议,把去年小满作品文案进行免费授权”,并表示没有收钱,商业诉求从不是他的目的。针对“北大满哥”在发表声明前,奥迪在广告视频中未经“北大满哥”许可使用其创意文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假设“北大满哥”不存在抄袭在先,享有相应著作权的前提下,这个答案是肯定的。由于广告视频是最直接能取证的证据,视频中能够直接体现品牌商的LOGO,普通公众能够很直观地知道该广告视频是什么主体发布的,即使品牌商主张视频是由专业广告公司制作,只要该视频确实侵犯他人创意文案的著作权,品牌商是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的。即使品牌商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了委托方对于制作方的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也只具备内部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合同以外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因此品牌商也只能先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之后再依据内部的委托创作合同另行向视频制作方追偿。


此时再追问一句,创意文案著作权人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


1、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小满文”和“小满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广告中使用了“北大满哥”的“小满文”和“小满诗”,却未给“北大满哥”署名的行为,已落入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署名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北大满哥”的署名权。


2、复制权


由于广告中几乎是完全原封不动地使用了“小满文”的大部分内容,构成了对“北大满哥”“小满文”和“小满诗”文字作品的复制,因此侵犯了“北大满哥”相应文字作品的复制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告视频承载了“北大满哥”文字作品的内容,并且在互联网传播,使相关公众可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选定的地点随时获得,因此侵犯了相应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改编权


广告将“北大满哥”的文字作品通过新的视频创作方式呈现,成为新的视听作品,变换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这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一般文字作品的改编权通常体现在影视剧剧本对小说的改编,游戏对文字作品或漫画作品的改编等。


 广告视频中的代言明星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公众会认为明星在视频广告中演绎他人的文字作品,可能侵犯了相应作品的表演权,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表演权应界定为仅控制面对现场受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而不控制通过网络向不在传播最初发生地的公众传播行为。否则表演权会与其他权利重叠。奥迪“小满”广告中刘德华作为拍摄主角,如果刘德华不是在与现场受众面对面的情况下演绎该文字作品,而是视频发布方将文案录制成音频后通过后期视频合成在网络上传播,则明星在广告中对文案的演绎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其表演行为不落入文字作品表演权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即便明星构成对广告文案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害,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组织者,也就是广告的制作人或其分包、转包者,而不是明星本人。


 传播视频的自媒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在抖音、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搜索奥迪小满视频,已经没有原来单独的宣传视频,搜索出来的结果均是与“北大满哥”一起出现,可能是发布方撤回视频发布,也可能是相关平台已经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本条的条件包括三方面: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状态为知道或应知、 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通常”采取必要措施”是指平台在知晓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足以阻断侵权行为的措施,如果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则平台就不需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通常来说,短视频并非像知名电影、电视那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不应严苛地要求自媒体平台对其传播的视频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只要平台被通知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时能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的扩大,平台就可以免责。



律师说法


品牌商在进行产品推广宣传时,可能会委托一家代理机构总代理所有事宜,代理机构再将内容设计、视频拍摄、后期制作等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公司处理,不管品牌商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合同条款设计多完美,或者分包合同知识产权免责条款把侵权责任承担界定得多清晰,由于品牌商是广告成品的最终使用方,只要该成品的其中一个环节涉嫌侵权,那么品牌商首当其冲免不了要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议在一些关键的宣传结点,品牌商需要重视广告内容的合规管控。


▼作者简介▼

王琼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利代理师资格及十余年专利代理经验

资产评估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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