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从“奥迪‘小满’广告事件”谈著作权侵权问题




【引言】


“奥迪‘小满’广告事件”引发了诸多媒体的报道与网民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思考。尽管涉案视频只是一部短短的广告片,但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却是复杂多样的,特别是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笔者拟通过该案与另一则案情相似的案例——“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侵权案”(下称“知乎案”),对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加以分析。






一、“奥迪‘小满’广告事件”始末


品牌方奥迪公司委托M&C Saatchi公司设计广告。M&C Saatchi公司安排员工撰写文案,并让刘德华在广告中“讲演”了文案,并于2022年5月21日“小满”节气日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发布《小满广告》,广告大火,然后,5月22日一早,“北大小满”称《小满广告》文案几乎整篇截取自其2021年的小满文案,并配发视频比对解说。奥迪汽车公司注意到相关讨论后,发表声明公开表示歉意,并称已全方位下架该视频。







二、“奥迪‘小满’广告事件”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对于“奥迪‘小满’广告事件”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笔者拟通过19年发生的一起情况相似的“知乎回答改编短视频案”(下称“知乎案”)进行分析,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该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遂将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生等告上法庭。


(一)关于作者身份的认定


     1.法院在“知乎案”中的作者身份认定分析

    “知乎案”案中,被告新片场公司以及王先生均认为,辛先生主张权利的“知乎回答”属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故不认可辛先生为该作品作者,但法院认为,辛先生的文字回答在文字内容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文字作品。从辛先生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

2. “奥迪‘小满’事件”中的作者身份认定分析

“奥迪‘小满’事件”中,权利人“北大满哥”主张权利的短视频文案尽管因其中包含有对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和引自他人创作的部分,但占比不大,通篇文案中最具独创性的部分是其对“小满”节气的独特解读,因此改文案仍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保护的文字作品,北大满哥为该作品的作者。


(二)对于是否构成“抄袭”行为的认定


1.法院在“知乎”案的抄袭认定分析

“知乎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抄袭”行为,首先是因为涉案短视频包含了辛先生“知乎回答”中描述的“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且各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而该部分为辛先生“知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其与辛先生“知乎回答”的不同之处是由于作品表现形式的不同所导致的,故法院最终认定二者在上述情节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是因为辛先生的“知乎回答”文字作品发布时间较早,被告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

2. “奥迪‘小满’事件”的抄袭认定分析

“奥迪‘小满’事件”中,通过将“北大满哥”制作的视频和奥迪的“小满广告”中的文案进行对比,二者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仅有些许表述不同,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发布时间来说,“北大满哥”发布短视频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同样早于奥迪的“小满广告”的发布时间,“小满广告”的制作者M&C Saatchi公司有接触可能。


(三)对于各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认定


1.“知乎案”中法院对被告方侵权责任的认定

“知乎案”中涉及的直接侵权方主要是新片场公司以及其委托摄制涉案短视频的王先生,间接侵权方为涉案视频的发布平台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被告王先生由于无法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法院因而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而王先生是受新片场公司所托完成涉案短视频拍摄的,故委托方新片场公司亦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发布平台新浪微博的经营方微梦公司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奥迪‘小满’事件”的侵权主体及责任认定分析

参照“知乎案”中法院的观点,“小满广告”光是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构成要件也不必然会构成对“北大满哥”视频的抄袭,但此事件中的抄袭通过对比《小满广告》的文案与“北大满哥”的文案以及发布时间基本就可确定,因此发布并使用“小满广告”的奥迪公司和受其委托制作该广告的M&C Saatchi公司为直接侵权方,间接侵权方则为发布该广告作品的平台方或其他主体。

对于品牌方奥迪公司,其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向“北大满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其也已实际向北大满哥履行了相关的义务。然后,奥迪公司与M&C Saatchi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如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侵权条款,则奥迪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M&C Saatchi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抄袭“北大满哥”短视频文案是其安排员工的个人行为,但该员工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仍然由作为用人单位的M&C Saatchi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员工追偿。

对于发布该广告作品的平台方或其他主体,其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即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商接到权利人的侵权信息后,有义务及时进行删除,反之,一旦被认定为侵权,要对扩大的损失与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奥迪‘小满’事件”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思考与防范建议


通过此次事件,笔者认为,要彻底防止类似的抄袭事件再发生,除了权利人要对自己的作品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外,更主要的还是需要互联网广告的创作者和发布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一)互联网广告的创作者应做好侵权防范工作

一则广告中因同时包含了文字、音乐、表演、肖像等若干层面而较为复杂,企业在发布文章或广告前应做好预警工作,即排查是否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在先知识产权的行为。毕竟有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如抖音、微博等,还有网络本身都能进行时间戳记忆,可以对侵权作品进行固定,所以切勿心存侥幸随意使用他人,特别是名人的权利作品进行创作。



(二)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著作权侵权责任条款

“奥迪‘小满’事件”中,通过作品的对比很容易可以看出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时候权利人只要能提出自己身为权利作品作者的证据,比如辛先生提供的自己作为“知乎回答”发布者的相关证据,一般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侵权方将作品进行改头换面的修改,如洗稿、融梗等,使用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侵权该如何定性和防范呢?笔者认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在委托广告设计公司进行互联网广告的制作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创意、文案、音乐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权责归属和违约责任,遇到与供应商发生纠纷时也好维权追责。







结语


互联网短视频广告在疫情流行的当下成为了各大品牌商的主推渠道,然而抄袭问题也不可避免出现,从“北大满哥”的回应来看,“奥迪‘小满’事件”已经以 “三方达成协议,把去年小满作品文案免费授权奥迪”圆满结束了,但有人质疑称,尽管北大满哥作为权利人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但授权奥迪公司免费使用自己的权利作品,没有收任何报酬,也没接受侵权损害赔偿,会不会给抄袭者开“先上车后买票”的先例,让此次维权失去意义?笔者认为并不会,虽然当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基本绕不开商业利益,但就抄袭行为的本质而言,其实是一种对作者不尊重的行为,故作者在此类纠纷中主要主张保护多为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格性权益,赔偿的并非作者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更多的是对其智力劳动成果被窃取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但不管怎么说,抄袭行为本身依然不可取,尽管从短期上看,使用他人现成的文案进行互联网广告创作既省时又吸睛,但一旦抄袭行为曝露,对互联网广告主及其代言人的品牌形象的损害也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苏礼墩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厦门/福州/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大学实践教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厦门市建设局法律专家库成员

福建省律师协会建设施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厦门(厨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专家

厦门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



胡玮玮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

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

累计发表英文法学论文11篇

专注于电子商务、商标、版权领域研究与实务

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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