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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


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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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1: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前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1

1.案件名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福建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案号:(2020)闽行申163号

3.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程序合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规定,也要求遵循正当程序。所谓正当程序,即在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事实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本案中,申请人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519号《决定》前未向海宏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海宏公司的陈述与申辩。由此可知,申请人作出519号《决定》违反正当程序要求,也正是因为其违反正当程序要求,未听取海宏公司的陈述申辩,以致于其对海宏公司是否存在超容积率建设以及对超面积建设的责任主体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故申请人作出的519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2

1.案件名称: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自然资源部二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8)京行终4935号

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本案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原国土资源部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许可决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充分保障了金利公司的陈述申辩权。被诉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案例3

1.案件名称: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林水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20)闽02行终144号

3.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翔安城市管理局在未对林水河作出告知书,告知其相关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林水河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径行作出《63号公告》,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4

1.案件名称:临清市鲁信面粉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0)济行初字第85号

3.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在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并未按照上述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应认定被告未依法送达行政复议有关文书,致使被告在未听取直接利害关系人鲁信公司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违背程序正当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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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2: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

1.案件名称:鲁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7)豫04行终94号

3.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尽管鲁山县食药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是鲁山县中医院,但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作出的两份《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单位或产地均为辉煌药业公司,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规定。由此可见,辉煌药业公司与鲁山县食药局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鲁山县食药局在未告知辉煌药业公司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认定鲁山县中医院从辉煌药业公司购进的浙贝母、川贝母系假药,鲁山县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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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3: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前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是事后通知举行听证,违反“先听取意见后作决定”的基本程序规则,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

1.案件名称:海南省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再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2)行提字第26号

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4.裁判要旨

县政府在作出被诉112号通知之前,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后通知城东公司和定安支行举行听证,违反“先听取意见后作决定”的基本程序规则。县政府该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本应依法撤销,但考虑到县政府办公楼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撤销112号通知中有偿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且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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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4: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未进行核查回复,应视为未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1

1.案件名称:万德里、卓景丽不服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6)闽0211行初4号

3.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被告虽对卓景丽陈述申辩书中提及的党员身份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但就其他申辩意见未进行核查回复,并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上表述“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应视为被告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与申辩,属于程序上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2

1.案件名称:曹明晖与临清市公安局、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5)临行初字第23号

3.审理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本案中,市公安机关在向曹明晖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曹明晖明确表示“提出陈述和申辩”,并记载于该笔录上。市公安机关应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具体日期及逾期的法律后果,或充分听取曹明晖的意见,进一步了解曹明晖陈述和申辩的具体理由、事实和证据,并对其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得出复核结果,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曹明晖。但是,市公安机关在承办曹明晖行政处罚案件时,未按照上述复核程序对曹明晖“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具体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了解复核,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市公安局对曹明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重大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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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5:陈述申辩期未届满且行政相对人尚未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行政机关即作出行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1

1.案件名称:季春阳诉镇赉县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案号:(2019)吉行申248号

3.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镇赉县盐务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原告季春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了原告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就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后被告于2017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镇赉县盐务管理局在告知期限未满3日并且季春阳尚未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季春阳,案涉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2

1.案件名称:赖伶添、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20)桂01行终227号

3.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以其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为前提,并在作出行为前遵照相应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被告6月12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文书已依法送达原告。6月15日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此时三日的陈述申辩期限还尚未届满。因此,被告未能保障原告依法履行义务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其作出本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明显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3

1.案件名称:吴俊山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5)盐行再终字第00004号

3.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从住建局提交的关于送达吴俊山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的证据来看,告知书作出时间是2011年4月28日,告知陈述申辩期限是三日内进行。5月1日至5月3日系国家法定假日,陈述申辩期应于2011年5月4日届满。住建局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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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6:行政机关的询问、调查、约谈不能等同于听取陈述申辩,行政机关未保障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

1.案件名称:北京大学与于艳茹二审行政判决书


2.案号:(2017)京01行终277号

3.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裁判要旨

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譬如,行政处罚法在设定处罚听证程序时就明确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大学对此程序问题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陈琦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福建省行政法、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顾问律师
厦门市教育局专职调解员


柳冰玲 律师

福建省优秀党员律师

厦门市优秀党员律师

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选福建省、厦门市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

旭丰律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厦门市教育局专职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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