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得如何维权?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文化是源于欧洲,对于我国而言是泊来物,因此《商标法》立法层面为了让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并进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在先注册”为商标注册原则!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一体化,特别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有了便利了解市场发展趋势的客观条件,导致部分投机取巧的企业在未经授权下将知名人物的姓名抢先注册商标,以达到通过“搭便车”快速占领市场、高价出售商标等不当利益,譬如“乔丹公司抢先将'乔丹'姓名注册成商标”。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如“李宁”,如果商标审查员充分知悉,容易在审查阶段将其驳回。可是,对于只在某领域有知名度的知名人物姓名被抢注,审查员不必然知晓,结果可能是该知名人物在几年甚至在十几年后才知悉自己姓名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鉴于此类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知名人物在维权时,往往不如前者容易!笔者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诉讼、非诉讼的经验,对于此类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作如下分析与建议,供读者参考!


《商标法》保护“知名人物姓名”的原因


  (一)姓名权受《民法典》保护


姓名被用于指代、称呼、区分特定的自然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重要人身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知名人物姓名受《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性


普通自然人姓名权法益的保护依赖于《民法典》的规定解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人都可以通过居家办公参与到市场经济,其姓名不单单一般生活行为的代号,也可能是经济行为的代号,特别是知名人物姓名,让相关公众通过该姓名知悉其指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及相互关系(即,有区别于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作用),进而影响消费决策。简而言之,姓名,特别是知名人物的姓名有“姓名权的商品化利益”。这正是如李佳琦等知名人物会选择将其姓名进行商标注册的原因。因此,知名人物姓名有依赖于《商标法》这一特别法保护的必要性。


(三)知名人物姓名受《商标法》保护的意义


如前所述,知名人物姓名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商标标识作用,自然有了商品化经济利益,若此时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一是抢注人因抢先将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搭乘知名人物姓名的便车,可以减少占领市场的成本开支,这本是一种不正当得利;二是知名人物因其姓名被他人抢注,其姓名的商品化经济利益会因此损失或者本该增加而未增加;三是相关公众会因此误认抢注人与知名人物有某种特别关系,影响其消费决策。显然,未经授权将知名人物姓名抢先注册成商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正是知名人物姓名受《商标法》保护的意义所在!


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的主要维权途径


(一)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标异议


对于知名人物的姓名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若已通过审查进入商标公告阶段,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及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知名人物可以以抢注人申请商标侵犯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二)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商标撤销


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并经审查、公告阶段后获得核准注册,此时已错过商标异议的救济程序。但是,如果抢注人没有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知名人物可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撤销。    


(三)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并经审查、公告阶段后获得核准注册,而且有实际使用,那么商标异议、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均不可行。此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等规定,知名人物可以以“侵犯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四)以“不良影响”为由提起商标无效


上述(三)维权途径的时间限制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若知名人物发现其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已超五年,那么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的规定,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其是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公众人物,他人将其姓名抢先注册成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五)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他人将知名人物姓名抢先注册成商标后,又持续注册该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实际运用于商业经营,且知名人物姓名有商业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知名人物可以以抢注商标或和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提示

对于某领域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的原因及主要维权途径,笔者仅作上述分析与建议。实践中,知名人物姓名被抢先注册商标现象是五花八门,是否运用于具体案件有待于进一步分析论证,故建议读者遇到上述类似情况征询专业人员为宜。


参考案例与文章:

1.案例研读 | 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法院怎么判?原创 陈冠琪 周公观娱

2.官详细解读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册成商标 徐伟伦 中华商标协会

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

4.论禁注在世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保护原创 尹岩明 中华商标杂志

5.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的 认定与解决途径 曲俊颖(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6.社会公众人物姓名的商业价值及商标抢注问题研究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王佳

7.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8.申请商标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160万,代理商标被判帮助侵权连带赔偿64万

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129号

10.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作者简介▼

赖丽华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副主任

福建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曾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 原创声明 —

以上文章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