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职责分工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职责分工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新噪声法”)已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日废止。新噪声法改变了传统的噪声污染认定标准,即在“超标+扰民”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噪声污染的内涵延伸至“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扰民”,并新增了关于广场舞、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等管控内容。同时,新噪声法通过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的分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职责。


2022年6月21日,针对新噪声法中涉及“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分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加强了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监督管理。

01
新噪声法下的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噪声主要分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种类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类型一:工业生产噪声

1、职责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


2、常见违法情形:①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②无证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③未按规定开展工业噪声监测;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餐饮、娱乐业除外)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噪声超标等。


类型二:建筑施工噪声

1、职责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


2、常见违法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②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夜间施工;③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噪声监测等。


职责交叉举例: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因厂房扩建(涉及土建)产生的噪声超标或夜间施工,由谁查处?


根据新噪声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及厦门市《职责分工》对应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而根据新噪声法第七十七条及厦门市《职责分工》对应规定,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可见在题述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仅对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噪声”进行查处,而因厂房扩建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类型三:交通运输噪声

1、职责部门:由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2、常见违法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擅自改装机动车轰鸣、疾驶“炸街”等。


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①各类交通工具违规使用声响装置;②各类交通轨道设施的运维保养及噪声监测、防治等。


类型四:社会生活噪声

1、职责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管理。


2、常见违法情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①在禁止时段(12时至14时30分、18时至次日8时)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者在其他时间段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②餐饮等服务业使用空调器、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③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等。


公安部门: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②在公共场所违规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造成噪音污染的活动(如广场舞);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在动车上高音量播放视频干扰其他乘客;④饲养宠物,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产生的噪音污染等。


02
具体职责分工明细表


序号

执法内容

职责部门

对应条款

1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十三条

2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十一条

3

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4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海关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5

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6

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7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8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9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10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十六条

1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2)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十七条

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4)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1、2项:建设、市政园林、港口、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3、4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十八条

13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14

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15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4)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

第八十条

16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3)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1、3项,涉及到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内容的,其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餐饮、娱乐业除外)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噪声超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文旅部门行使处罚权;除以上情形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2项:公安部门

第八十一条

17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2)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3)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1、2项:公安部门;


第3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4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公安机关;除此之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八十二条

18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1)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2)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房产管理部门

第八十三条

19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2)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八十四条

20

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作者简介▼

廖俊骜 律师

福建省行政法专业律师

福建省律协生态文明和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旭丰律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副主任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法、行政法等



吴思娴 实习律师

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

旭丰律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委员

专注于行政法、民商法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