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需承担什么责任?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蔡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苏01民终65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基本案情(简化):

蔡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A公司, 2014年10月,A公司任命蔡某作为公司某工程的项目经理。2015年1月20日,A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蔡某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第三方。2015年3月28日,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A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双方决定自2015年4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付蔡某的工资报酬已结清,蔡某对A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2015年7月6日,蔡某申请劳动仲裁,但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起诉,要求A归还其各项证书,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以及赔偿未及时办理的相应损失等等。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赔偿未及时办理导致未就业的损失问题。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A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因A公司拖延办理,蔡某无法向新单位出具,可能影响再次就业;另一方面,由于蔡某取得的建筑行业相关证书为其再次就业的必要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4月28日解除,A公司于11月30日才归还相关证件,目前证件转出手续仍未办理,远超过合理期限,蔡某在证件未归还和证件手续未转出时无法向新用人单位出示,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判断,必然影响其再次就业。综上,A公司未及时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已经影响蔡某再次就业的权益,应给予蔡某赔偿。

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的损失问题。上诉人蔡某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上诉人A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为蔡某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A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蔡某,超出了合理期限。一审按照蔡某离职前平均工资的标准酌定A公司支付4个月工资损失,并无不当。故对蔡某主张6个月工资损失、A公司不同意支付此期间工资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上述公报案例中,法院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顺利再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的裁判规则,但在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当然导致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薛某与厦门B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17)闽02民终4414号

基本案情(简化):

薛某于2016年7月8日入职B公司,任职仓管主管岗位。2016年8月18日,B公司在就业中心网站为薛某办理用工备案。2016年10月14日薛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并完成了工作移交。当日,B公司为薛某办理了网上退工手续。2017年1月14日,薛某通过快递向B公司寄出《就业失业登记证》。B公司遂于2017年1月16日为薛某办理了退工手续。薛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损害,遂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误工损失、社保损失以及退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薛某要求赔偿误工以及社保损失的仲裁请求。薛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薛某主张B公司不配合其办理退工手续,致使其无法正常入职,要求B公司支付误工费。但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就业中心办理退工手续,而薛某一直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直至2017年1月14日才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邮寄给公司,公司随即于2017年1月16日为薛某办理了退工手续。故B公司不存在故意不配合薛某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薛某要求B公司支付重新入职之前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薛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薛某请求B公司赔偿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而产生损失的劳动争议。根据本案事实,2016年10月14日,薛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当日为薛某办理了网上退工登记手续。由于薛某自行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于2017年1月14日才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邮寄给B公司,B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到就业服务机构为薛某办理了退工手续。本案没有证据表明B公司存在故意不配合薛某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因此,薛某请求B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从案例2的情况可知,如果相关的手续是劳动者也可以自行办理,无需用人单位办理或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及建议


1、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档案等相关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时,不管因何种原因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都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2、实践中,在碰到劳动者一方拒绝配合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等,建议用人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劳动者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为劳动者拒绝配合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单位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


【提示】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实践中请以当地司法裁判为准。


▼作者简介▼

图片
蓝丽英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劳资纠纷

执业领域:劳动争议、侵权、合同纠纷



— 原创声明 —

以上文章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