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回答:根据民法典274条的理解与适用,物业管理区域与建筑区划同义,即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聚集区进行的区域划分。该解释仍较为抽象,简单而言,“物业管理区域”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划分确定物业管理的地域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进行释义时明确“ 建筑区划是指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聚集区进行的区域划分。按照主要建筑物的功能可以划分为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等建筑区划。划分建筑区划的依据主要是城市规划道路、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等因素。建筑区划一般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以便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
回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规划用地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的类型、社区布局等因素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03月19日,现行有效)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01月0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0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七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确定。
回答:以福建为例,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新建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划分并将核定意见抄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01月0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回答:可以,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合理要求重新调整的,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后,根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配置、物业类型及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法律依据: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01月0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八条第三款: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0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七条第二款 业主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后,根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配置、物业类型及社区布局,作出决定。
回答: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情形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程序与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程序一致,即由业主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01月0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八条第三款: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回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涉及到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这必然影响业主共有权的范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虽《物业管理条例》未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时享有参与划分的权利。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划分的权利,即在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才可合并。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03月19日,现行有效)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01月0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七条第三款 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回答:申请撤销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属于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业主委员会不提起诉讼,可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时间:2018年2月8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2020)鲁08行终330号
▼作者简介▼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福建省行政法、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厦门市教育局专职调解员
三级律师,法学硕士
旭丰律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副主任
专注领域:合同纠纷、行政纠纷、金融保险类纠纷、债权追索类纠纷等。
以上文章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