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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典型案例分析
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某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案涉项目通过备案,并向某地产公司出具《xx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张某某系案涉项目业主,其认为案涉项目质量存在问题,故起诉要求撤销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争议焦点:

1.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某建设局作出的备案行为是否合法;

3.张某某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可见,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备案机关经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验证齐全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登记备查行为,并不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或者认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被告作出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评析:
1、 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张某某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而是改为告知性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强调的是“验证文件齐全”,并不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竣工验收结论进行复核、抽检或复验。故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对竣工验收报告等建设资料的登记备查行为,并未对张某某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对张某某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


2、质量监督检查行为、违法查处行为独立于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虽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对建设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等。但前述质量监督检查行为、违法查处行为(包括查处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均是独立于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之外其他行政行为,不是本案讼争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必要的前置行政行为。某建设局是否尽到了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不是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且经庭审确认的事实也表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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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程 律师

北京化工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学士

专注领域:公司、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