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权益保护


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行为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不再将承租人列为被征收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主张拆迁补偿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承租人是否具有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涉及的拆迁补偿权益及权利主张路径出发,浅析承租人在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一、承租人是否具有拆迁补偿主体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明确将承租人排除了被征收人的范围。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确认房屋承租人具有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将被征收人明确定义为房屋所有权人,删除了房屋承租人作为征收补偿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租人不具有向征收部门主张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


事实上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不仅影响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的房屋权益,还将导致房屋原本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影响承租人继续经营使用房屋的权益,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尽管承租人不是法定的被征收人,但其应为房屋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就拆迁补偿中涉及承租人的补偿项目具有主体资格,可向征收部门主张拆迁补偿。


笔者认为,承租人一般不具有直接向征收部门主张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其应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拆迁补偿等相关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原意,将承租人删除征收补偿主体范围,既是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将承租人的权利保护引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明确指引;


其次,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享有拆迁补偿权益,租赁合同关系是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民事权益应向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主张;


再次,行政案件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与公共利益、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管理秩序等密切相关,因此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应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扩大理解为包括间接受到征迁行政行为影响的承租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倾向性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二、承租人涉及的拆迁补偿内容

在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征收项目中,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涉及的拆迁补偿权益主要包括停产停业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安置补偿、按时搬迁奖励等。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及厦门市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目前厦门市经营性房屋拆迁大都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各补偿项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为经营者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或者实际年平均利润(不足三年的企业),职工工资的补偿依据为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结合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补偿金额均按照六个月计算。


2.装饰装修补偿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补偿或者由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涉及到房屋是否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租赁合同对于装饰装修约定等事宜,一般情况下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修,承租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原则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


3.搬迁补偿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内的机械设备设施一般归承租人所有,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不会因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行为产生损失,因此,机械设备设施搬迁补偿应当属于承租人的权益范围。


4.按时搬迁奖励以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确定。因为房屋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所以承租人是否及时搬迁、腾空返还房屋,将直接影响所有权人能否顺利领取搬迁奖励,且搬迁引起的费用也由承租人实际承担,因此,承租人可享有一定比例的按时搬迁奖励。



三、承租人如何维护拆迁补偿权益

经营性房屋征迁行为同时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承租人一般不具有向征收部门主张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但承租人可基于租赁合同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拆迁补偿权益,鉴此,笔者对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权益进行明确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要求拆迁补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承租人取得拆迁补偿的请求权基础,因此,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对房屋遇到征收时的各项补偿进行明确约定,确认涉及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归承租人所有,按时搬迁奖励由承租人享有一定比例。


2.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积极沟通,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承租人应主动关注征迁进展,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提交拆迁补偿认定所需要的材料,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拆迁补偿款项的分配,在得知拆迁补偿发放后,与房屋所有权人沟通款项支付事宜。


3.在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就拆迁补偿协商一致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获得拆迁补偿款之后,承租人可基于租赁合同向房屋所有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房屋租赁合同未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进行明确约定,承租人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鉴于拆迁项目繁冗复杂,不同的土地性质、房屋性质涉及不同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及补偿内容,本文仅探讨国有土地上一般经营性房屋的承租人权益,如公房承租人的特殊权益保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目前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存在权利主张困境,承租人应事先做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在征收发生后积极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吕金朝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厦门市政协委员会特邀研究员

厦门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

厦门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常委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兼职仲裁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兼职调解员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思明区、同安区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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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亦非 律师

福州大学 法律硕士

第三届旭丰杯模拟法庭大赛优秀个人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成员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成员

具有金融、法律复合背景,专注于行政领域、民商事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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