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困局救济


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困局救济


理论上,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不仅是代表法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还应承担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也正因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因此,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欲辞任,应先组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其辞任程序才算圆满完成。但在实践中,却存在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既非公司股东,也非公司员工,更谈不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因此这些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就面临着不在其位难辞其职的困局,从而不得不继续承受着重大的法律风险。面对如此困局,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诉讼途径救济?应当选择适用民事案由还是行政案由?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审理要点是什么?如果公司仍拒不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又该如何解决变更登记问题?本文将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对系列问题逐一探析,并以此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01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登记为沈某。但沈某非A公司的员工,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过任何报酬。A公司的公章由股东程某掌握。2016年11月29日,沈某曾向A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要求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A公司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沈某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期间,法院曾当庭向A公司释明法律风险:一旦法院判决由其涤除沈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A公司却不明确由谁作为继沈某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引起的风险是A公司的登记事项将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A公司营业执照的可能性。为此,法院希望A公司现两名股东认真对待本案可能对A公司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要求A公司在两周内由现两名股东开会协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至何人名下,并在将来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但A公司未予答复。

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02
法律分析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该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是认为法定代表人选任、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公司对此享有自主决定权,在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前司法不应过度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如已穷尽一切途径仍无法解决辞任事宜,已是公司自治无法解决的问题,司法若不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通过诉讼途径救济,其将一直承担重大法律风险,因此,法院应当受理该变更登记纠纷。对此,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虽属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既非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那么他就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其次,《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从民法典立法本意来看,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存在实质关联性。而挂名法定代表人既不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不从该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却要求其承担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那么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权责是不对等的,继续要求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王惠廷诉巴州赛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永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88号)的裁判要旨也持第二种观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因公司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起诉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决议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对此有诉的利益,符合起诉条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障碍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应通过案件的实体审理予以判定。”在最高院确立,特定条件下司法也会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

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司法也会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解决辞任困局,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公司办理涤除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登记应选择民事案由还是行政案由

正确的案由是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案由和行政案由的区分在于民事案由反应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行政案由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双方之间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不平等地位。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系因工商登记机关过错,对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事项持有异议,则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纠正;而如果是因与公司之间就法定代表人委任关系发生纠纷,系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应当适用民事案由。而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办理相应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属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民事案由,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具体确定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的审理要点

笔者通过检索类案发现,就此类案件法院一般的审理要点可以分为以下四点:

首先,确认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公司法上的联系。多例案例显示,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如有担任董事等职务,则还其委任期限是否已经到期等均是法院审查的要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股东不影响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唐国红与吴立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1民终2033号)中认为:“上诉人主张变更股权后其已不具有千龙公司股东资格,其已将公司股权转出去,不具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对此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但《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通观千龙公司《公司章程》,亦无此要求。故千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选任,与其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并无必然关联,唐国红该项上诉意见缺乏法律、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与公司法上的关系,则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系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应归属委托关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在挂名法定代表人决定终止该委托关系,向公司发出辞任通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协商作出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其次,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性。在童某诉敦煌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20)甘0982民初339号)中,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认为:“法人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商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实质关联性的重要表现就是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并无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则其也不具有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

第三,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因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属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因此法院在介入该自治事项之时更应审慎考察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穷尽公司自治途径仍然无法完成辞任程序。如挂名法定代表人根本无权力无能力组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变更决议,也曾积极尝试向公司或其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仍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可以认为该公司自治程序失灵。

最后,公司内部是否明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如果公司内部已经依章程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而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仍可以起诉。在中卫康虹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卫康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案号:(2017)京0101民初2717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卫康虹公司已经作出了变更北京中卫康虹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的股东决议,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且未有相关权利人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该股东决议内容已生效,作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因此判令公司依照该决议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如果公司没有未能作出相关决议明确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由于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因此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在未能提交相关决议的情况下不予支持要求变更登记至某人名下的诉求。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公司进行释明,告知公司如不予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利风险,以此督促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03
风控建议


(一)对公司的建议

1.规范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辞任等程序作出合法的、必要的规定,避免选任、及时替换挂名法定代表人。

2.当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或诉讼风险。


(二)对法定代表人的建议

1.在接受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邀请前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担任法定代表人除了应当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2.一旦发现自身已经实质脱离公司管理之后,应当对公司及时发出辞任法定代表人的通知,要求公司按照章程重新选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公司仍拒不履行,可以考虑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陈兰馨 律师

厦门大学 法律硕士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公司、建工业务部成员

专注于公司商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 原创声明 —

以上文章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