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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告诉你, “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大数据告诉你,
“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前言

由于离婚成本低、相关政策不完善,在利益的驱使下,夫妻俩通谋“假离婚”的现象并不鲜见。“假离婚”行为不仅有损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效力,破环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同时也给司法实务领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例如:

通谋“假离婚”情况下,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通谋“假离婚”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本文拟对司法裁判中与“假离婚”有关的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得到答案。


通谋“假离婚”一般是夫妻双方出于某种目的,串通合谋做出虚伪离婚的意思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里强调的是双方“通谋”,也就是双方共同合意作出的。笔者在此做一个区分,本文讨论的“假离婚”并不包括欺诈离婚和胁迫离婚的情况,同时也排除伪造离婚证、伪造离婚协议等没有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假离婚”。


检索方式: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 数据库


案件采集年份:2017-2022年(近5年)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纠纷


全文关键词:假离婚、复婚、离婚协议


法院认定关系词:假离婚


检索时间:2022 年 9月


管辖法院:全国范围内的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


案件数量: 223件(有效案例208件)


(说明:本数据报告囿于采集样本的地域、数量、类型所限,不排除存在与法院实际裁判数据情况有误差的可能)


为什么要“假离婚”?——“假离婚”的动机

在检索的案例中,可以归纳得出几种主要动机:因房产政策有关的虚假离婚案件占比34%,逃避债务占比10%,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占比3%,其他原因的占比5%,未说明动机或动机不明的占比48%。(此处统计的“通谋虚假离婚”的动机系当事人提出的辩论理由,并不考虑法院是否采纳该辩论意见)


1、房产政策有关:当事人出于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取得首次购房贷款政策优惠、申请廉租房、规避购房税费、征信问题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等而虚假离婚。上述情形主要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坚持住房居住属性、打击炒房、房地产行业资金定向监管从紧等政策有关。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手段来规避相关政策,以达到获得购房资格、优惠房贷利率、避税等目的。


2、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通过“假离婚”转移共同或一方婚前财产。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归某一方所有,未取得财产的一方对外承担所有债务”。(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引发争议的案件多见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由中)


3、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实施“二孩”、“三孩”政策前施行的是“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为了规避超生的罚款而通谋“假离婚”。


4、其他原因:如为移民与他国国籍人士结婚、为谋取更多拆迁利益、为逃避罚款、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获得优质教育资源),为骗取社会救济金等。


5、未说明动机或动机不明:

(1)存在胁迫或欺诈:当事人未直接说明“假离婚”的动机。但引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或欺诈等情形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规定。

(2)事后声称假离婚:当事人未说明“假离婚”的动机,仅声称双方系虚假离婚,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系虚假离婚,法院不予认可。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就有效。

在208个有效案例中,均认定离婚登记有效。不存在否定离婚登记效力的司法判决,各审判法院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的离婚登记一经办理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法院认定此类“离婚登记”有效的主要理由:


1、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的签订离婚协议,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就具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


2、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家庭的稳定。行政机关对离婚登记的审查仅仅停留在形式层面上,出于行政职能权限、尊重婚姻自由的考虑等因素,并不可能要求行政机关穿透对当事人感情是否真的破裂、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子女利益是否******化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假离婚”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检索的“假离婚”案例中:


认定离婚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判决占比为15%,即使被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存在通谋“假离婚”的情形,但离婚协议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比例较低。


认定离婚协议有效的判决占比为85%,离婚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后即作为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也反映出司法实践寄希望于当事人能够自己慎重选择、慎重考虑,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院认定此类离婚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


1、一方认为存在离婚欺诈,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但无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对其存在胁迫、欺诈情形。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系合同法领域中关于意识自治无效的法定条件,但并不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


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附随性,附随于身份关系条款的变动,离婚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分割条款一并生效,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


4、双方多次协议离婚,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且最后一次离婚协议对之前离婚协议的条款内容进一步确认,法院肯定了最后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定此类离婚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又签订类似“补充协议”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系双方虚伪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2、在没有“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因双方通谋“假离婚”的证据充分或双方自认明确是“通谋虚假”离婚,离婚并处分财产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双方恶意串通“假离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离婚协议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风险提示:

1、“假离婚”有相当的风险,“假离婚”可能变“真离婚”。


“假离婚”系通过离婚获益,其中就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获利)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二者的矛盾。离婚也可能变成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获利变成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甚至有当事人起初就抱着以利诱使对方进行所谓的“假离婚”,而在获取利益后不再复婚。


2、离婚协议应审慎商定。


不论离婚是否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离婚协议都应当十分谨慎处理。经过前述的案例检索与归纳可知,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等,否则离婚协议很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不利的一方只能依约履行,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离婚,离婚时对于离婚协议应审慎商定。




▼作者简介▼

庄幼留 律师

旭丰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副主任

旭丰所知识产权中心成员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员

厦门中院、厦门12348法律咨询中心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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