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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引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遇到行政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级别管辖就是从纵向方面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向方面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一、级别管辖

1.《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第二条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3.《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排除上述第2点中的四种情形】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集中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2.《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


关于集中管辖,各省有不同规定,以下图表仅涉及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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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管辖

1.限制人身自由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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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域管辖中的基本原则、集中管辖、特殊管辖三者间的关系


1. 一般而言,起诉人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原则确定原管辖法院后,再根据集中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后仍坚持的,由原管辖法院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人根据特殊管辖规定确定原管辖法院后,再根据集中管辖相关规定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作者简介▼

陈琦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福建省行政法、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厦门市教育局专职调解员


黄璇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成员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