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招手停》2022-10-13期
2022年10月13日上午,我所卢泽潇、何程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公司印章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节目回顾
NO.1
前言
卢律师:今天我们想跟大家聊聊公司印章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从该规定看,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
自古以来,印章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证明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身份、体现这个人或这个机构的意志的作用。公司作为个人及官方机构之外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开始大量出现,为确定公司意志,法律一方面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代表公司意志,另一方面规定公司可以以加盖印章的方式体现公司意志。因此,印章在我国的公司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所以我们认为跟大家分享一些公司印章管理及其风险防范的法律知识对公司日常经营是非常有必要的。
NO.2
公司印章有哪些类型?效力大小有什么区别?
主持人:加盖了公司印章的文件代表了公司的意志,需要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公司印章有哪些类型?
何律师:公司印章的种类很多,通常,公司有行政公章、印鉴章、部门章、业务章以及其他印章、电子印章等。行政公章,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是以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行使相应职权的印章,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公章。印鉴章,指公司及部门等领导人员、负责人实施职务行为的个人签名印章,如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等。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部门章,指公司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应部门职责的印章,一般内部使用。业务章,指公司用于业务管理活动并明确专门用途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其他印章通常情况下使用频率较低。
主持人:您刚才介绍的各种类型的印章,效力大小是否有区别呢?
何律师:严格来说,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有效。但是,根据刚才的介绍,我们知道,不同的印章,他的使用范围大小确实不同。在所有印章中,公章的使用范围最广,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都可以使用公章。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主持人:那公司公章可以代替所有的其他印章吗?例如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卢律师:用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是可以的,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可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一般来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但是公章不能代替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NO.3
什么是“电子印章”?
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
主持人:刚才介绍的时候有提到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使用跟其他印章有什么区别吗?
何律师:所谓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的说,电子签章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具有了合法地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外,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主持人:哪些情况下是不能使用电子印章的?
何律师:《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电子印章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NO.4
公章遗失、被盗的法律后果?
我们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
主持人:在司法实践中,因公司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呢?
卢律师:因公司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非常多,给公司造成的法律风险也很多,我们今天主要跟大家聊聊公司公章遗失、被盗的问题。
主持人:公章作为公司人格的象征,遗失、被盗的话,公司的风险确实很大,可以举个具体的案例跟大家分享吗,给大家提个醒。
卢律师:浙江省高院曾处理过一起保证合同纠纷,该案中,公司前总经理孟某离职时盗取了公司公章,其后,孟某多次向第三人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借款共计3000多万元,均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加盖公司公章。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居然没人发现这枚公章被盗,后因孟某合同诈骗罪案发,公司才发现。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孟某借公司总经理身份,虚构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事实,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过程中存在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的过错,公司对于公章管理亦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某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公司明显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原审判决确定公司承担孟某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正确。
主持人:希望各位能引以为戒,加强对公司印章的管理。如果发现公司公章遗失或被盗,应该如何妥善处理才能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何律师:如果确属公司印章被盗或被抢,则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如公司发现公章遗失:第一步,建议公司及时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详细记录公章遗失的过程,并领取报案证明材料;第二步,建议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让公众知晓公章遗失及作废的情况,具体报纸的级别,可以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根据公司规模来确定。第三步,则是及时按照公章刻制的手续重新申请刻制公章,切不可未经审批私自刻制,以免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主持人:通过报案、登报等方式将公章与公司分离的情况公示,宣布这枚公章不能再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了,尽量减少损失。
何律师:对,是这样的,您理解的没错。
NO.5
印章的真实性、代理人的真伪该如何分辨?
主持人:公司印章管理不当,则公司印章遗失产生的纠纷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公章是伪造的呢,公司在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卢律师: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也正是我们想跟大家分享的一个问题。在很多人朴素的认知中,某份合同,公司印章如果是假的,则公司必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实际上,这样的认知与当前的司法裁判观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里面就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故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我们可能碰到几种情况,一是 “真人假章”,也就是说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假公章;二是“假人真章”,也就是说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真公章;三是“假人假章”,也就是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假公章。按照最高院的观点,在这几种情况下,不仅要看印章的真假,还要看盖章的人有没有相应的权限。
何律师: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就在于,盖章的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他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能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的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NO.6
我们该如何认定公章真伪,签章人是否有权限?
主持人:印章是否真实,盖章的人有无代理权,我们普通百姓该如何确认呢?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每一个印章进行鉴定也不太现实。
卢律师:如何认定公章真伪,签章人是否有权限,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案件事实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签约时用章是否真实的义务,但不可轻信他人使用的印章一定真实,应该结合对方的职务、代表权限、签订合同的场合、交易规范和惯例等多个方面,判断交易是否存在反常情况,如有,应及时核对对方印章的真实性。举个例子,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照片等信息都有进行公示,我们也对合同内容这些信息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合同签订流程也没有异常,银行分支结构的负责人在银行的经营场所用伪造的分支机构印章、伪造文件等方式与我签订了一份合同,骗取了我的资金。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为,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对一般的客户而言具有很强的信赖性,我们基于对负责人身份的合理信赖,可以信任印章的真实性,我们作为交易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负有审核印章真伪的义务。
何律师:另外,我们也可以从证据保全的角度提前保留我们已经尽到审查义务的证据,比如:在签署合同或相关文件的时候要求在对方的经营场所当面签字、盖章并保留相关的录音录像;通过邮寄方式交换盖章合同文本的,保留好相关的邮寄凭证,有条件的话让对方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或提供签字、盖章的视频资料;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印章平台申请相应的电子印章,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确保印章的真实性。
NO.7
某公司有多枚公章,但只有一枚公章进行了备案。没有备案的公章有法律效益吗?
何律师: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的印章在其他场合使用过,公司在之前的场合也一直承认这枚印章的效力,那么公司不能对同一枚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的选择。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这枚印章,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管这枚印章是否进行备案、是否是他人私自伪造的。这个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多起再审案件中得到了支持。
卢律师:事实上,公司如果持有多枚公章,也就是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对公司的风险是巨大的。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将在诉讼中背负沉重的证明责任负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如果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不仅很难否定在此期间使用的某一枚公章的效力,而且还可能被推定在此期间出现的其他公章(其他可能趁机浑水摸鱼的公章)也可能为公司同时使用的多枚公章中的一枚,公司存在不能否定使用该印章签订的相关协议的效力的风险,从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所以,对于公司而言,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多枚印章,一经发现,应及时报案、销毁处理。
写在最后
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印章管理以防范风险?
主持人:最后两位律师能不能给我们归纳一下,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印章管理以防范各种风险呢?
卢律师:我认为,首先,公司应该要建立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的种类,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用印流程,审批流程,携公章外出办公管理流程等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明确规定印章遗失、印章毁损、存在私刻、仿冒印章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公司内部违反印章管理制度以及职责的处罚责任。
第二,要严格落实印章管理制度。在用印过程中,对用印文件做好详细的记录,避免加盖内容空白或部分空白的文件;避免公章遗失、盗抢等。
第三,要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熟悉印章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风险。公司任何人员在发现公司印章可能存在相关风险时应及时与印章管理归口部门及法务部门沟通反馈,妥善应对,方能为公司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听众热线
Q1
公司一个员工,因为孩子上学的问题,伪造公司公章在社保缴纳证明上盖章。公司及时发现,他也把假章交出来了,盖过的文件也销毁了。大家都是同事,所以就没有报警,想请教下律师,我们这样处理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答:正常情况下,发现公司公章被伪造了,建议立即报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调查清楚伪造公章的使用情况,及时与相对方联系,及时止损,尽量减少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一个证明作用,将来如果因为这枚伪造公章发生争议,公司可以对该伪造公章签订文件的效力进行抗辩。第二,需要立即控制伪造公章及其加盖的文件,避免损失扩大。有法院认为,放任伪造公章不处理,如因此发生损失,公司也存在过错,是要承担责任的。杨女士您公司的员工的这个情况比较特殊,可能他确实诚实的披露了使用情况,既然公司已经收回了伪造公章和文件,没造成什么损失,这一年多也没有其他纠纷出现,个人认为这个风险还是比较小了。不过诉讼时效是3年,也不排除有潜在的纠纷没暴露的可能性。
Q2
我们公司最近在打一个官司。我们给一个公司供货,送货之后,他们在送货单上盖了收货专用章。这个事情过去快3年了,最近突然收到传票,对方起诉我们公司,说我们公司收了钱没送货,那个收货专用章是假的。我们要怎么办?我现在手上只有几张送货单。
答:这位听众问的问题比较复杂,关键是要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您看其实您不是只有一张送货单,问一问就发现其实还有开发票,这也是证据。所以建议您在全面的搜集一下,从这批货的生产、采购过程,与对方就供货收货问题的沟通记录,向对方交货的方式,物流单据,交易期间的对账、结算单据,双方的交易惯例等这些方面入手,看看能否找到其他证据。在理清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才好分析。
Q3
我想问下,我长期给一个公司供货,正在签合同,目前还没有盖章。我看他们给我的合同,盖的不是公章也不是合同专用章,而是行政部的一个部门章,这个可以吗?
答:这是我们之前谈到的关于印章使用范围的问题。公司的印章在使用时应当与其相应的范围相匹配。在最高法院曾有一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您这种情况,建议您还是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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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