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实施机构在PPP各个阶段的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

《实施机构在PPP各个阶段的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

作者:王琼


内容摘要






在PPP项目中,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PPP项目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实际上是双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博弈。由于PPP项目涉及专业范围多,复杂程度高,实施机构在人才储备上显然不如社会资本方,因此实施机构需认识其在PPP各个阶段的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点,进而才能够在与社会资本方的博弈中保持平衡。


关键词:实施机构PPP项目监管职责风险防范

引言

项目实施机构的职责贯穿于 PPP 项目生命周期,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1]在PPP项目中,实施机构代表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施机构的目标是花更少的钱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社会资本的目标是长期稳定地获取更大的利润,而社会资本作为卖方必然比政府更会精打细算,因此PPP项目的合作更多的是一种在双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博弈。


由于实施机构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在制定实施方案、采购文件阶段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样的前提下,实施机构在项目准备阶段就引入专业能力强的咨询机构,能有效提高实施方案、采购文件的质量。但一般来讲,咨询机构的服务都是到完成社会资本选择即终止,不对项目执行阶段负责,这就导致了咨询机构的专业服务终极目标是指向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而不是确保PPP项目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由于PPP项目涉及专业范围多,复杂程度高,实施机构在人才储备上显然不如社会资本方,即使实施机构委托了咨询机构,也无法在PPP项目全阶段中与社会资本方的专业程度相抗衡,因此实施机构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强自身在PPP项目各阶段的专业能力,进而才能够在与社会资本方的博弈中保持平衡。


[1] 尹贻林,孙毅.中国情境下 PPP 项目实施机构规范性研究[J].价值工程,2016,3.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各个阶段的法定职责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和移交阶段的对应职责如表1、表2、表3、表4所示。


表1 - PPP项目准备阶段实施机构职责及法条依据对应表


表2 - PPP项目采购阶段实施机构职责及法条依据对应表


表3 - PPP项目执行阶段实施机构职责及法条依据对应表


表4 - PPP项目移交阶段实施机构职责及法条依据对应表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准备阶段中的监管职责

由于PPP模式中的政府既是合作者,又是监管者。[1]

实施机构在项目准备流程应避免的问题如图1所示。

图1 - 项目准备阶段流程禁止事项示意图


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应注意的表述如图2所示。

图2 – 实施方案中应注意的表述示意图


[1] 邢会强. PPP 模式中的政府定位[J].法学,2015,11.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采购阶段中的监管职责

在PPP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合作伙伴的确定,对于PPP项目的开展至关重要,由于PPP项目往往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资金量大,如果监管不当,招投标环节是最容易发生利益输送的环节。在PPP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PPP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公开性、透明性、合法性、合规性是审计的要点。一是审计招投标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二是审计相关信息是否已全面公开,以确保所有潜在合作伙伴对项目的业务进行全面了解;三是审计招标文件中对合作伙伴相关经验、专业能力的要求是否足够,以确保选择有实力、有经验、有信用的合作伙伴。

(一) 关于社会资本方与施工方一体化选择(两标并一标)的法律分析

01.两标并一标的现实需求

社会资本方与施工方一体化选择,即一次性同时选定社会资本作为PPP项目的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 社会资本中选后不仅要负责项目投融资,还要以自身名义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建设工作。社会资本方与施工方一体化选择最常见的形式是“两招并一招”,即将选定社会资本方的招标程序与选定施工总承包人的招标程序合二为一。


在新建与改扩建PPP项目中,一般均包含有工程建设相关内容,有时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成本支出,并且工程建设质量也是项目运营的关键因素。因此,政府欢迎有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一并解决项目投资与建设需要。同时,在当前阶段,建筑企业也是社会投资人的主力之一,或者作为投资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单纯的财务投资人单独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相对少见。建筑企业的优势在于工程建设,其参与作为社会投资人的最主要目的和动力就是作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建设。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人时,往往会将是否能取得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建筑企业同时作为社会投资人和建设施工人,负责PPP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全过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效应地满足PPP项目需求和目标。因此,可以说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共同需求。


02.不涉及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合并招标的实践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与财政部PPP政策文件[2]和发改委的规定[3]中均对合并招标做出相应的规定,虽然财政部的规定明确了可以不用另行招标,为两标并一标提供了法规依据,但财政部和发改委的规定实际上都仍基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两种情形,一种因采购人系因PPP项目而成立通常无法马上具备建设资质而不适用,另一种由于并非所有PPP项目都需要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而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因此对于不涉及特许经营的PPP项目能否适用两标并一标的规定存在争议空间。


针对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准经营类PPP项目,是否一定需要通过两次公开招标程序分别选定社会资本方与施工方呢?实践操作中,实施机构可以在具体的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评分标准中同时载明对建设方的具体资质要求、业绩考量,以及载明对融资方的融资能力、信用等级的要求,通过一次招标程序让满足不同资格预审条件的主体参与投标,例如,允许只具备融资能力或只具备建设能力的主体参与投标,也允许同时具备融资能力和建设能力的社会资本方以一个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同时也允许不同公司以“融资方+建设方/+运营方”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在PPP项目联合体的组成中,或是以融资方与施工方组成,或是以融资方与运营方组合,或是融资方、施工方及运营方联合构成。是否需要启动二次招标寻找合适的施工方,取决于第一次招标是否能同时选到合适的社会资本方和施工方。


[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的第(二)项: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第(三)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2]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二)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采购阶段的反垄断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1]的规定,项且实施机构作为公用事业PPP项目的当事人一方,不得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同时实施机构不应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PPP项目招标活动,不得歧视对待外地经营者,以上均是实施机构在项目采购阶段反垄断监管责任。


[1]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PPP项目所涉及的政府机关亦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三) 关于《投资合作协议》和《PPP项目合同》的衔接问题


《投资合作协议》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实施机构还需要与项目公司签订《PPP 项目合同》,因此实施机构会有两个合同相对方,《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内容与《PPP 项目合同》的内容也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关于《投资合作协议》与《PPP项目合同》的衔接问题,建议约定《投资合作协议》中大部分权利义务均可由项目公司承继,但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承担的投资和融资职能,特别是权益融资职能不得因项目公司的设立阻断,在《PPP项目协议》中可约定社会资本对PPP项目融资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保障项目公司的投资和融资能力。[1]


[1] 李行兵. PPP 项目融资模式风险分担研究[J].金融经济,2020,3.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执行阶段中的监管职责

(一)项目建设期  


PPP项目执行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运营期。项目建设期实施机构主要是依据项目合同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实践中曾出现PPP项目合同签订后,社会资本方迟迟未注入项目资本金,或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同时出现施工单位通过垫资、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等方式开展项目施工,最后因项目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围堵政府机关的现实案例。实践中也曾出现项目融资到位进入正常施工程序后,项目公司在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未按项目进度施工,并通过监理单位虚造工程量,帮助项目公司挪用了数亿项目建设资金,最后留下停工的项目和难以追回的资金债让政府方“收尾”。因此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期面临着严峻的监管职责,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防范风险。


01.建设期履约保证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是实施机构项目建设期风险管控手段之一,只要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逾期未开工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实施机构可直接提取履约保函,为避免项目公司未按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直接开工的情形发生,实施机构可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作方可进行项目签约或项目开工。


02.监理单位的选择和费用支付

监理单位的职责在于对项目建设过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一般PPP项目的监理单位是由实施机构聘请,但通常监理费用是由项目公司代为支付,为了保证监理单位的公正性,实施机构应对监理单位是否与社会资本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另外,在监理费用支付上,可以通过项目公司的配合让实施机构享有付款进度的决定权。同时,实施机构可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对监理单位的选择享有一票否决权,如出现监理单位违规情形,实施机构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单位。


03.建设期的监管机制

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关键节点进行严格把控,例如项目资本金到位时间、融资交割完成时间、施工进度节点等,这是降低项目建设期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1]另外,应严格禁止施工单位通过垫资、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等方式开展项目施工。同时,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协商项目大额的资金支出的批准机制。此外,实施机构还需跟进项目工程施工进展,并委托审计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进度等。


[1] 公众号“PPP观察”名为“从实施机构角度浅析PPP项目建设期风险管控”文章。


(二) 项目运营区


01.项目绩效考核

在项目运营阶段,实施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依据项目合同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监测并确定运营补贴支出金额,绩效考核体系不应当“过度”,只要它能够促成公共产品合格即为“适当”。[1]


考虑到审计机关在PPP项目运营阶段的审计重点是:1.项目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展运营服务;2.项目公司在运营期中是否取得了合理的利润以及利润分配是否合理;3.项目运营社会效益如何?例如运营期间的收费是否合理?有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4.项目运营对当地环境是否造成影响。以上内容也体现了实施机构在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管职责。


02. 具备运营能力的政府方出资代表是否能参与PPP项目运营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2]的规定,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因此,通常政府方出资代表不能参与PPP项目的运营,政府委托出资代表的作用在于借股东身份和权利对项目公司运营实施监管,政府出资代表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将社会资本方本应在PPP项目中承担的运营、管理的义务进行剥离,甚至变相转移至政府一方。


[1] 赵向阳,黎军. PPP 项目绩效考核问题及解决建议[J].中国资产评估,2018,11.


[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规定:坚守合同谈判底线,加强合同内容审查,落实项目风险分配方案,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移交阶段中的监管职责

在PPP项目移交阶段,实施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由于PPP项目投资合作期限较长,我国PPP项目移交实践经验较少。PPP项目移交,大部分属于无偿移交,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已收回投资,因此,合作期限届满后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也有部分是有偿移交,包括股权有偿移交和资产有偿移交。关于股权有偿移交方式,政府方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方的股权。[1]实施机构在项目的移交阶段应注意项目移交方式,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结语

实施机构在PPP项目中肩负着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公司履约情况的责任,这其中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和PPP项目知识。一个PPP项目能够在十几年的合作期中顺利执行,与实施机构的职责履行密不可分,实施机构需要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才能够在与社会资本方的博弈中保持平衡。




 ▼作者简介▼ 

王琼 律师

工科学士,法律硕士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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