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动态
我所黄芬嫘、焦苏闽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透视与解读“创业者如何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及股东风险知多少”

《新闻招手停》2022-10-27期

2022年10月27日上午,我所黄芬嫘、焦苏闽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创业者如何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及股东风险知多少”的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节目回顾



前言

海蕾主播:今天两位律师给我们带来一个怎样的法律话题呢?


黄律师:今天我们想跟大家聊聊有关创业组织形式及股东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典》在立法上不仅确立了我国的经济体制,也详细地规定了包括营利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等创业组织形式。《公司法》对公司及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创业者在了解股权投资等法律规定后,如何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以及股东在投资中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是本期我们想和大家分享的主要话题。



01

 NO.1 

常见的三种创业形式如何区分?各有何利弊?

海蕾主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己创业,那么请问两位律师,如果想创业有哪些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呢?


焦律师:首先,创业者可以选择成立一家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次,创业者可以选择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再次,创业者也可以选择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最后,创业者还可以选择《民法典》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形式。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种形式是创业者比较常见的选择。


海蕾主播:这三种创业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有什么不同吗?


黄律师: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因此不允许股东任意支配公司财产。有限公司是“人合”性质的组织,因此转让财产份额以及股权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征求其他股东投资人的意见。在税收方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还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焦律师: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大都付出劳动,负责企业日常的管理及运营,有限合伙人出钱,负责企业日常的成本开销,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一样,注重人合性,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相应财产份额也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征求其他投资人的同意。税收方面,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合伙人是企业法人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就按照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缴税。


黄律师:个体工商户是指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个人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公司不同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都是投资者个人所有,可以由投资者任意支配。

在税收方面,与有限公司不同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海蕾主播:听完两位律师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这三种常见的创业形式有了初步的了解,请问能再详细介绍一下他们之间的利弊吗?


焦律师:有限公司相较于股份公司而言,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社会信用较高,较容易获得社会融资和商业性贷款,资金流较灵活稳定。其缺点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较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但是对于创业来说,有限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等都是基于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的,所以大多数人在初创业时会选择开设有限公司的形式。

而合伙企业相较于有限公司而言,其优势在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且由于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相比之下盈利空间较大。合伙企业的缺点是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特征,在吸收新的投资方时,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会轻易投资入伙,就算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这就产生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能否全心全意经营合伙企业的担心,而普通合伙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合伙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心生矛盾,因此合伙企业不容易做大做强。此外虽说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是在合伙人内部中,连带责任意味着责任负担过重,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再发展。


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优点首先是开设简单,不需要像有限公司一样开立对公账户;其次是经营便捷,往往自然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就可以灵活经营,成本低效率高,内部协调性高;最后是税收方面,前面已经介绍了个体工商户赋税的程度较低。当然个体工商户的弊端也是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如有债务,经营者需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


02

 NO.2 

公司股东有何权利义务?

又分别有哪些类型?

有限公司股东有何法律风险?

海蕾主播:当下更多的创业者选择的是设立有限公司,能否请二位向大家介绍一下有限公司股东都有哪些权利义务?

黄律师:好的,股东又称公司的投资人或出资人。在我国,依法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章程等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提议召集权、优先认购权等诸多权利。当然股东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义务: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第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海蕾主播: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类型呢?


焦律师:我国法律规定股东有四种分类:


第一、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对外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第二、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这个比较好理解,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第三、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发起人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第四、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海蕾主播: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黄律师:股东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等相关规定,反之,如股东实施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则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83条规定了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出资人也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如有发生的应当对营利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84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营利法人的利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也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股东在经营公司时,前提是考虑要合法合规经营。



海蕾主播:如果是一人开设公司的话也会有相应的风险吗?


黄律师:我们先了解下一人公司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焦律师:一人公司虽然设置简单,公司运营效率较高。但是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缺乏股东之间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容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如股东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或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或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等,这些都是损害一人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尤其经营一人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注意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作独立管理,其实这不仅仅是一人公司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一般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也要注意,要尽可能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管理,也要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其他股东之间区别处分。


03

 NO.3 

股东有哪些出资方式?

解读认缴制实缴制

海蕾主播:假如有创业者想投资一家餐饮公司成为其股东,但是手上没有足够的资金,可以用自有的商铺来投资吗?

黄律师: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类,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要以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材料,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实务中,绝大多数的股东是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也可以用您刚才说的商铺使用权进行出资,但是要评估出该商铺的货币价值。股东一方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并且货币出资的方式目前也有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两种类型。

海蕾主播:实缴和认缴有什么区别?


焦律师:实缴出资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举个例子,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A和B股东各占50%的份额,如果是实缴出资,那么在公司成立之时,A和B就要将足额的100万元在依法验资后全部汇入公司的账户中,而认缴出资就是A和B在公司成立之时不需要马上将100万元实际向公司账户支付到位,只需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将100万元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完毕即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零元开公司”。但是无论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都是股东向公司履行基本义务的方式,只是出资时间先后不同,认缴不等于不需要向公司依法完成出资义务。



海蕾主播:认缴出资的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焦律师: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企业认缴期限届满前,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那么除了需要实缴出资,还需要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所有的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认缴制注册资本在公司负债方面也会深受影响,假如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的,当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不抵债,那么公司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就将会全部用于抵债。企业的相关信息在网上都能够查询到,如果股东在承诺的期限内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假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公司注册资金到期不认缴是有风险的,一定要注意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04

 NO.4 

如何设置股权比例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海蕾主播:股东在各自股权的设置上有哪些法律规定需要注意?

黄律师:一般来说,对于股权的设置主要以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为主,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份额不同,对于公司所能享有的权利范围也是不同的,主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这类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需要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三是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海蕾主播:这么来说,股权的设置还需要一定的技巧。


黄律师:可以这么说。实践中股权的设置主要考虑三个层面,首先是67%即2/3以上的表决权,这是绝对控股;其次是51%即一半以上的表决权,这是相对控股;最后是34%即1/3的表决权,这是安全控股。当然也存在相对比较不妥的股权分配方式:比如平均分配,会导致公司在经营时没有决定人,公司股东团队在作出决策之时容易陷入僵局。所以股权的设置不单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股东之间的商业博弈和经营技巧。

05

 NO.5 

解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

海蕾主播:我们注意到现在很多明星或者名人也开设公司投资各行各业,但实际在企业公示系统上并没有看到这些明星或名人出现在股东名单里,这是怎么回事?


焦律师:这里就要讲到一个法律名词,叫隐名股东。前面有介绍所谓的隐名股东就是指出于某些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黄律师:举个例子,A是旅居在境外的华侨,想在中国境内开设一家公司,由于A长期生活在境外不方便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于是找到居住在国内的亲戚B,与B签订了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A负责实际出资和实际享有收益,由B代A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将B的姓名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系统中。那么A就是隐名股东,B就是显名股东。


海蕾主播:隐名股东不出现在公司任何的对外公示信息中,是否意味着只需要负责出资到位和享受分红收益就行了?


焦律师:不完全是。隐名股东也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这里的责任划分需要分时间段,如果是在公司已经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对内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因隐名和显名股东双方之间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若双方未约定隐名股东为实操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则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对外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海蕾主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谁来承担所得税等相应税收的缴纳义务?


焦律师: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一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厦门是有地方文件可以参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的规定,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形,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在公司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无须承担个人所得税,隐名股东为企业的,需要对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听众热线

Q1

热心听众1:我和我的妻子在结婚后开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股东只有我们两人,各占股50%,股金都是实缴,有验资证明。但从2020年开始因为疫情经营出了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办法扭转亏损,公司在外面也欠了很多钱,最近她在外面以公司的名义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她也在合同上签字了,现在租金还不上被人家起诉了,因为公章都在她手上,那个合同我没有签字,请问律师,我也要承担责任吗?


焦律师:这里就涉及一个法律拟制的问题了,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的性质是否视为一人有限公司,强调一个前提,这里提到的公司股东是只有夫妻二人。我们知道在一般夫妻生活中,因为必要的紧密联系程度非常高,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极容易产生混同,在财产层面上容易将夫妻二人视为是一个人。而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确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公司就是一人有限公司,有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因夫妻财产必要的高度混同性,应当将该类型的公司视为一人有限公司,夫妻二人共同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不过多考虑夫或妻单独一方的股东是否存在过错。另外也有其他法院认为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成分和法律性质有明确规定,不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单纯通过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性就将该类型公司视为一人有限公司。我想强调的是无论秉持哪一种观点,归根结底还是要注意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时注意各自财产的独立性,要尽可能避免把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Q2

热心听众2:19年我和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200万元,其中我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认缴出资的时间是2049年。近几年因为疫情,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对外有些债务公司无法偿还,现公司已被起诉到法院,会不会要求我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黄律师:一般来说,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认缴制赋予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这个问题,区分不同情形:


首先,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认缴股东作为公司涉诉的共同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执行到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公司仍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能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之规定,起诉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最后,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Q3

热心听众3:我是一名技术人员,自己手上有一些技术型的专利。前些日子老板和我谈说要把包括他在内的三个创始人股东的股份各让出一部分作为干股分给我,我还没有答应他,请问律师什么是干股?我获得干股之后能享有什么权利,是否也要承担股东义务? 


焦律师:当下确实存在不少公司实控人为了确保人才不流失等原因,通过转让干股的形式为公司发展留存必要的人才。干股一般是指公司无偿赠送股东以外成员的股份,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由于干股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其股东资格的确认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法律义务,尤其对外义务相同于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干股股东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那就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了。


+ + + +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