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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婚姻,可以追究Ta的民事责任吗?

第三者“插足”婚姻,

可以追究Ta的民事责任吗

作者:庄幼留

前 言






在大量的离婚咨询中,笔者常常被问到标题中的问题。现实中第三者“插足”婚姻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甚至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者“插足”婚姻往往给原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那么,第三者“插足”婚姻、与出轨配偶通奸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配偶身份权利的侵犯?侵犯了原配偶的何种权利?第三者“插足”婚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将结合司法实务来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法》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条文的简单梳理,现行法律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等,《刑法》还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但是从民事救济的角度,当第三者“插足”婚姻,原配偶是否可以追究Ta的民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关于第三者“插足”婚姻侵权案件的裁判现状

本文通过Alpha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以“配偶权”、“忠实义务”、“人格权”、“侵权”等对全国法院范围内审理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涉及第三者“插足”婚姻的案件进行检索分析,检索得出判决文书一百余份,检索得出有效案例34份。本文以如下9份裁判文书作为主要的分析样本。(说明:本数据报告囿于采集样本的案由、数量、关键词所限,不排除存在与法院实际裁判数据情况有误差的可能)

法院关于第三者“插足”

婚姻侵权案件简况表

▲点图放大,查看详细内容

9个分析样本的基本情况:

1

从案由来看,起诉第三者的“插足”主要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2

从裁判的结果来看因第三者的“插足”加之有“欺诈性抚养”(一方故意隐瞒所生子女的身份,致使另一方误认为是亲生子女而抚养的)、有“重婚”刑事处罚的,法院往往认为违反忠实义务,给原配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等,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决第三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一般情况下仅仅只有通奸行为等第三者的“插足”婚姻是否侵犯原配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当保护?司法中的裁判观点和裁判标准均不统一。本文简要总结如下:


第三者“插足”婚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的主要理由

1、因第三者的“插足”并构成“欺诈性抚养”(一方故意隐瞒所生子女的身份,致使另一方误认为是亲生子女而抚养的)。

2、因第三者的“插足”构成“重婚罪”并同时受到刑事处罚的。

3、认为第三者的“插足”婚姻侵害原配的人格利益,违反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

4、第三者与己方配偶构成侵权,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者“插足”婚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不支持”的主要理由

1、认为侵犯“配偶权”及要求停止侵权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并驳回起诉。

2、认为第三者的“插足”是否是对配偶权的妨碍,尚没有法律的规定。在法理上,配偶权具有相对性,配偶权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原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离婚诉讼中向自己的配偶主张。

3、认为第三者的“插足”行为虽然违背了基本道德准则,为社会道义所谴责,但不属于侵权责任所的调整范围。

4、认为第三者的“插足”虽然构成侵权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者“插足”婚姻,实务中追究其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困难的原因

一是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行为,第三者本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纳入法律规范以及如何规范等问题理论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断。


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间的身份权利即“配偶权”的规定没有确定其内涵和外延。配偶权相关规定不完善,要确立“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难度大。


三是关于“第三者”的概念模糊以及存在多个“第三者”时具体责任如何划分难度大。


四是婚姻家事案件的私密性,案件取证、举证难度大。

结语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分析,现行的法律未明确夫妻间的身份权利(配偶权)相关的制度,也没有明确构成侵权的标准,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难度大,司法裁判不统一。


笔者建议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加之存在“欺诈性抚养”或者“重婚”以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诉讼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而其他一般情况第三者“插足”婚姻的情形应慎重考虑,原配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己方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已方配偶有赠与第三者财物,原配偶可以通过提起“不当得利纠纷”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请求第三者返还相关财物。


最后,笔者期待立法上对第三者侵害夫妻身份权利如何救济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以达到对第三者“插足”婚姻行为的警示和惩戒,维护良好的婚姻秩序,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作者简介▼ 

庄幼留 律师

旭丰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副主任

旭丰所知识产权中心成员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员

厦门中院、厦门12348法律咨询中心值班律师

专注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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