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我所郑进文、胡燕婷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透视与解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

《新闻招手停》2022-11-04期

2022年11月04日上午,我所郑进文、胡燕婷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的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节目回顾

01

 NO.1 

现行法律规定简介

主持人:现在社会发展很快,大家的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升,加上晚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不菲的个人资产,比如存款、房产、理财产品等等。我们都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像房产、存款这些个人财产在婚后往往会产生租金、增值、利息等,那这些收益也属于个人财产吗?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法律有相关规定吗?


胡律师: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主要是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下,这两条司法解释所说的“个人财产”并未局限于“婚前”这个时间节点上,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归属,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婚后夫妻一方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明确说这个财产是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此种情况下赠与物即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个人财产。因此,赠与物产生的收益归属原则同样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02

 NO.2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类型

主持人:根据您刚才说的两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那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分为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收益三类?


郑律师:大致可以这么理解。我国是以法国、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国民法典》中,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分为三类:孳息、收入以及增值收益。因为受法律母国立法的影响,我国通说观点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可分为三大类:孳息、投资收益增值。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收益即“知识产权收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收益”也应该放在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类别中讨论。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生利益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是其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不是知识产权带来的另外的利益,且《民法典》第1062条也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将知识产权收益放在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类别中讨论并不妥当。


主持人:我注意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表述的是“自然增值”,而刚才您说的通说观点中表述的是“增值”,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胡律师:这是有区别的,增值是自然增值的上位概念。增值,顾名思义,即价值的增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说观点中所称的增值是与投资收益、孳息相并列的狭义概念,是指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市场价值的增加,以另一方是否对该增值具有“贡献”,其可分为主动增值和自然增值,如此分类也是依据美国婚姻财产法上的“贡献理论”。根据“贡献理论”的原理,主动增值系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双方或另一方所付出的智力、金钱、时间、劳动(包括家务劳动)而增值;自然增值,又称为被动增值,系指因通货膨胀或者其他非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例如:某人婚前既已在厦门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婚后该房屋因为被划定为学区房而发生增值,此种增值就属于自然增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自然增值就是这个意思。对于自然增值,因为不存在另一方“贡献”问题,所以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种争议并不大。而对于主动增值,因为存在夫妻另一方“贡献”的问题,出于对“贡献”一方配偶的保护,在认定归属时不宜直接认定为个人财产。例如,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因另一方出资对其进行装修而增值,此种就是主动增值。


03

 NO.3 

“贡献原则”剖析

主持人:能否详细解读一下什么是“贡献”,以及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贡献”对认定收益的归属有什么影响?

郑律师:所谓“贡献”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做出的财产或者劳务贡献,即影响收益的“夫妻协力”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务贡献”不仅包括直接劳务贡献,还包括间接劳务贡献(如料理家务等),其立法原理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和保护婚姻家庭的共同性。“贡献”是目前司法实践认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的判断原则。事实上,我国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是有部分借鉴美国的“贡献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收益和交换所得的财产依旧是个人财产,但因配偶的努力导致个人财产实质性增值的除外。


我国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进行立法时,曾直接使用“贡献”一词进行表述。前述所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前身,即2010年11月15日最高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的但书部分,曾经引入“贡献理论”。《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立法目的在于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收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试图通过“贡献理论对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以个人财产获得收益时所做“贡献”予以认可与支持。

然而,在最终公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却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征求意见稿中该条的但书部分“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删除,但同时引入了《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的“自然增值”概念,这一概念是贡献理论的产物。结合主动增值和自然增值区分标准是审查夫妻另一方对该增值是否具有“贡献”,我们可以这么理解:最终公布的司法解释虽然删除了但书,但将“增值收益”改为“自然增值”,如此足见我国法律对主动增值的“贡献”是持认可态度的,即“贡献”依然是判断收益归属的原则。


主持人:既然没有否定“贡献”,那立法机关为什么最终又没有在司法解释中保留“贡献”二字呢?


胡律师:对于为何在最终公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贡献”一词未予以保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称,“贡献”一词并非法律用语,理解上易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但事实上,虽然司法解释最终未采用“贡献”二字,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归属时一般不会简单地、机械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是会考虑配偶另一方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贡献”。


04

 NO.4 

贡献原则的具体运用

主持人:这样讲似乎有些抽象,两位律师能否结合具体的收益类型来讲讲,如何来认定另一方是否有贡献?

郑律师:以投资收益为例。投资收益根据是否直接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可分为直接投资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直接投资收益是指以获取收益为目的,通过合伙经营、承包经营以及公司经营等形式进行投资而获取的投资收益。直接投资一般都以参与经营为原则,其收益甚至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存在另一方的“贡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间接投资收益则是指以公司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为对象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有学者认为,间接投资一般不参与经营,因此一般也不需要另一方的“贡献”,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于这个观点,个人认为值得商榷,应区分情况认定。因为,当间接投资不存在另一方贡献的情况下,其增值实质上是基于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但,若该间接投资收益存在另一方的“贡献”,如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积极的管理操作,那就不存在自然增值问题,仍应作为投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配偶一方精通炒股,让另一方用个人财产买股票,配偶一方指导并积极参与炒股,最后股票大涨,那这种情况下,这种投资收益就存在另一方“贡献”,不宜认定为自然增值,宜认定为投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也有学者提出,股票与股票投资收益可以构成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个人并不赞同这一观点。孳息与投资的显著区别就在于“定期性”。投资存在有风险、不具收益的必然性,而孳息则可依法律规定或法律关系来定期获得收益,故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将股票收益视为孳息。


主持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为个人财产,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孳息中一定不存在另一方配偶贡献的情形吗?


胡律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所以将孳息明确为个人财产,其实是受到我国《物权法》的孳息从原物理论的影响。所谓孳息从原物,即指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根据2007年《物权法》的孳息从原物理论,除另有约定外,孳息应当归属于物权人,这里的物权是指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这在当时引发了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能否同样适用孳息从原物理论来确定归属”的讨论。从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对这个问题的回复似乎是给了肯定的答案。那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收益属于孳息,则此类收益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呢?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还是很大的。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与原物分离的果实或者动物出产物等,比如母鸡生的蛋、树上结的果子,牲畜产下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最典型的就是利息和租金。以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天然孳息为例,天然孳息的取得通常需要双方的共同劳动(包括家务劳动),一般存在另一方的贡献,若依据现有司法解释,该天然孳息应归个人所有,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再以房屋租金为例,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所收租金,若依据“贡献”原则,因租金收益通常需要夫妻共同对租赁物进行管理和修缮,故存在夫妻另一方的贡献,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根据我国民法传统理论,租金应当属于孳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此一来,认定归属的冲突便出现了。



主持人:那遇到这种司法解释规定和“贡献原则”相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呢?


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好”。可见,最高院也是认可配偶另一方的“贡献”的。上海高院对待租金收益则采用推定原则,推定租金收益存在配偶另一方的共同劳动,由房屋所有一方来举证证明另一方未付出共同劳动。如何认定存在另一方“贡献”的租金性质才不会与现有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情况呢?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江苏省高院民一庭认为,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孳息”,但租金的获取也是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认定为“投资性收益”比较合适。另一种观点认为,将该租金认定为《民法典》第1062条的生产、经营收益,从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夫妻双方处于增加共同财产的目的而共同协力方能实现。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采用此种认定方式。当然,我们今天所讲的都是夫妻双方在婚内没有就个人财产收益归属进行约定,也就是在适用法定财产制情况下的收益认定规则。


主持人:如果夫妻双方婚后就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达成协议,那是直接按照协议约定来确定归属吗?


胡律师:是的。我国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采取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财产制的引入也表明我国法律同样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有约定,原则上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约定优先于法定。


听众热线

Q1

听众1:两位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男朋友(或女朋友)有一房屋是他父母全款购买,登下记在他一人名。那未来我们结婚了,这套房子对外出租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胡律师:对于您的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这个房子属于您对象婚前的个人财产,取得这套房子时您没有作出贡献。其次,房屋租金虽然属于法定孳息,但实践中出租的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有密切的关系,需要投入实际的管理和劳务,这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因而对该租金归属的认定应当结合是否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管理或者劳务。



Q2

听众2:主播好,两位律师好,我想咨询个问题,虽然这个问题现实中存在的情况较少,但是仍然引起了我的求知欲。如果夫妻一方婚内定期购买彩票,配偶坚决反对,他便只好用自己的婚前财产积蓄购买,后来彩票中奖了,那奖金是否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呢?


郑律师:这位听众朋友的问题蛮有趣的啊,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些人觉得说,可否将彩票奖金看成孳息,既然法律规定一方财产的婚后孳息属于个人财产,那么用个人积蓄婚后购买彩票所得奖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我们认为,彩票属于射幸合同,买彩票的时候并不知道会不会中奖,具有赌博的色彩。如果认为彩票中奖的奖金是孳息,那么中奖人在领取奖金时,依照孳息取得不以原物消灭为代价的原则,彩票发行人应当支付奖金并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但实际上中奖人只能主张支付奖金,无权要求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因此想以此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不合适的。


Q3

听众3:主播好,两位律师好,我想请教个问题,我在婚前有一套自己全款买的房子,结婚后为了提升生活质量,我变卖了这套房子,我们夫妻俩又一起购买新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我想请教的是,万一未来离婚时,这套房子增值部分会如何分割呢?


郑律师:虽然购买新房的款项大部分或者全部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所得的购房款,但如果新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间赠与的规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产所产生的自然增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房产份额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法院不会简单的各半分割,会考虑双方投入贡献(资金)的比例进行公平、合理、适当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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