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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设计作品的保护路径选择

原创设计作品的保护路径选择

作者:罗 淞


前 言






不知不觉,新冠疫情已经持续了将近三年了。在这三年中,实体经济行业所受冲击巨大,封闭和隔离造成的店铺歇业,极大影响了经营收益。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众对电商服务的高度依赖,从一线城市的互联网青年普及到了三四五线、中老年人人群。日常生活相关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线上服务的支持,尤其是网上购物,在疫情期间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生存技能。因此,近年来,在电商平台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是日益突出。


一、【案情简介】

笔者的一名客户是一位小有名气的设计师,自开发独立IP以来,已经拥有多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各类版权作品。其中一款名为“星月兔书包”的产品因其独特且富有美感的设计和不俗的实用性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在网络上已然成为“小爆款”。正因如此,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很多的仿冒产品,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正版产品的销售,于是该客户找到了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武器遏制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问题。


笔者在和客户进行详细沟通后,客户的“星月兔书包”这款产品已经申请了外观专利,但是在申请外观专利权之前,就已经公开了此原创设计,所以,客户若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维权诉讼,极有可能面临着专利权被侵权方无效的风险,这将使客户陷入被动局面。但纵容此类侵权行为,又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这使得客户进退维谷。


虽然客户同时也对“星月兔书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对用工业产品是否能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以及如何界定工业产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接受客户的委托后,综合本案已掌握的证据,权衡之下决定以著作权为基础,向被诉侵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披露侵权产品的进货渠道、生产者及其经营信息。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1076.9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法官说理】

涉案美术作品以书包、兔耳、金色五角星、蝴蝶结等元素进行组合,构成可爱的女童书包,并呈现出一定的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合法出版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在其微博上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及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在外形、颜色、组成元素等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且未改变整幅美术作品的基本特征,故应认定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络店铺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律师评析】

本案虽然是一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但其中如何保护原创设计,防止竞争对手抄袭模仿的问题却值得广大原创设计者关注。


当一件新设计既具有较高审美意义,又同时能够进行工业生产时,例如笔者客户原创设计的“星月兔书包”,此时原创设计者既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又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这两种保护方式的有何异同点?

(一)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由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经过形式审查才能取得。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权利证书。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自动产生,并不需要通过登记或申请获得。为了便于维权,著作权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从而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二)保护范围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文本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且受保护的产品必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


而著作权不对涉诉侵权产品做任何限制,只要侵权产品抄袭了作品的表达方式,就可能构成侵权。著作权强调创意表达,不涉及具体产品类型,保护范围比外观设计专利权更大。

(三)保护期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维权难度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权利人通常只需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和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中记载的图片或照片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本意就是以公开换保护,不论被诉侵权人是否曾经接触外观设计产品,或者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后自主开发了近似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


但是对于著作权对侵权作品的认定,通常遵循的认定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曾经接触或可能接触著作权作品,同时经过比对达到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才能认定侵权。由于著作权认可不同主体可以同时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则不会认定为侵权。

(五)赔偿金额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见,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赔偿额度比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度高了六倍。

结语

如前文所述,笔者详细比较了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对原创设计保护的异同点,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都有其各自优势和不足,但都是目前原创设计保护的常用手段。一个新设计诞生后,如果既能够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又能够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笔者建议同时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保护,从而达到最好的效果。但是在具体维权策略的选择过程中,需要运用何种权力基础进行维权,就要综合考虑分析权利基础、保护范围、已有证据、赔偿额度等因素,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原创设计的策略。

 ▼作者简介▼ 

罗淞 律师

旭丰律所网络与电子商务业务部副主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专利代理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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