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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苏腾云、卢毅婷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透视与解读“公众号推文使用‘网红’表情包侵权吗?”

《新闻招手停》2022-11-10期

2022年11月10日上午,我所苏腾云、卢毅婷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公众号推文使用‘网红’表情包侵权吗?的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节目回顾


前言

主持人:新闻招手停给大家带来热点新闻事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分享,让我们一起关注热点新闻背后的法律问题是什么。针对今天我们“关注”这个环节中聊到的一些法律案例或法律知识,有问题要咨询的话,可以随时拨打热线或者通过我们的小程序和嘉宾进行互动。我们的热线号码是:5301278、5301118、5150110。


今天在我们直播间的依然是来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是我们厦门市长专线的法律顾问,请到的嘉宾们会结合热点新闻事件,普及最新的法律知识。两位律师好。


苏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来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苏腾云律师。

卢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来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卢毅婷律师。


主持人:今天两位律师来要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什么呢?


苏律师:今天我们将给大家分享的法律知识是,在公众号推文中,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网络表情包,可能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侵权、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尤其是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各式各样的表情包的出现和传播,一方面,表情包已成为了线上交流的一个重要辅助,可以帮助我们在交流中表达情绪,另一方面也推动了IP产业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表情包的创作和使用过程当中,很容易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这些争议不仅会影响大家的日常生活,也会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01

 NO.1 

表情包是否属于“作品”?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主持人:确实是的,表情包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传播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也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那表情包可能涉及哪些法律上的权利呢?


卢律师: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上说的作品,一般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例如一幅画、一座建筑等等。而“表情包”呢,一般都是以线条、色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的图形或者形象,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美术作品。


并且,表情包是作者投入了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能够以一定形式,比如图片、漫画、动画等形式,展现在大家面前、传达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因此,表情包也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应当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表情包的作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发表、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人身权利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财产权,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也不可以侵犯。


02

 NO.2 

随意使用表情包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主持人:那就大家常用的表情包来说,都有哪些类型呢?如果日常生活中随意使用表情包,又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人,也就是作者的哪些权利呢?


苏律师:一般说来,根据表情包创作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们常用的表情包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原创类,这类表情包是由制作公司或作者创作而成,例如“长草颜团子”“蘑菇头”之类的,这类表情包主要是作者自行设计创作的,常见的侵权情形主要涉及以下三大权利:

第一是署名权。有些作者习惯匿名发表作品,容易出现作品被他人假冒署名而获利的现象。比如说,没有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就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他人已经发表的表情包作品,声称是自己创作的,这就是比较典型的侵犯表情包署名权的行为。

第二是发表权。所谓发表权,就是指作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要将作品公之于众,这是一种首要权利,而且具有一次应用的特性。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将其作品进行发布,就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比如说,如果作者只是将他自己画的表情包在私密的、不公开的社交群内进行交流,例如朋友群、工作群等特定范围内,这实际上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开”,如果有人擅自将表情包转发到朋友圈、微博等公开平台上,就会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第三是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的表情包经常会出现被图像处理或者是恶搞等事件,进行二次甚至是多次的编辑、改动,这就很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保持作品完整性的一种侵犯。


卢律师:第二类表情包是衍生作品类,这一表情包来源于热门影视剧、动漫等作品,是在保留原始作品基本特征的基础上、经过二次加工或剪辑而生成的,例如“奥特曼”“名侦探柯南”“初音未来”等等。这一类表情包的制作,是作者利用已有的影视剧作品片段,在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又进行发展和创新,借此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实际上是一种改编行为,这类表情包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作品。但是,以此种方式制作的表情包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就直接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即使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但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很容易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第三类是真人表情类,主要是使用网红、明星、素人等动态表情制作成的表情包作品,例如“傅园慧的洪荒之力”“尔康的伸手咆哮”等等。又因为公众人物本身具有较高知名度,此类表情包一经诞生就可以快速传播。而这些作品中涉及的权利就更加复杂了,可能同时涉及公众人物肖像权、影视剧截图著作权、表情包作品著作权以及名誉权等多种不同权利。同时,还可能涉及有关演员的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可能对听众朋友们来说比较陌生,简单来说,就是表演者享有的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如果表情包制作者将表演者表演的人物形象进行曲解和篡改,使其丧失原有艺术表现风格,产生夸张、诙谐、滑稽的效果时,属于典型的侵犯表演者权的表现。


主持人:我们也注意到,有很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为了增加趣味性,就使用了某些热门的表情包,那这一行为会侵害著作权人哪些权利呢?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苏律师:有关注《环球时报》公众号的朋友们,最近可能会阅读过一篇推文,标题是《网上最火的这个表情包,以后不能随便用了,会被起诉》,有关主要内容是,近日有多家公司陆续收到了“蘑菇头系列”表情包授权代理公司叁次元公司的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是叁次元公司认为收函公司在公众号推文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蘑菇头系列”形象,侵犯了广州蚊子动漫公司和叁次元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及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已经有相关案件的判决文书公开,我们也对此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研究。根据目前披露的有关情况可以了解到,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也就是表情包的权利人和作者)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有关表情包的著作权”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等问题。


一方面,法院认为,蘑菇头表情包是用粗线条简笔画风格绘制的卡通人物形象,并于脸部填充黑色人脸剪影表达面部表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且,根据叁次元公司提交的蘑菇头系列作品登记证书和蚊子动漫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法院确认叁次元公司是有关表情包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且认定,被诉公司未经许可,就擅自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相关表情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持人:那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卢律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此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他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比如说,有人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就将某个视频作品从朋友圈发布到抖音这类的短视频平台,其他人可以通过抖音平台随时随地查看到这个视频,这一行为就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被告公司未经该蘑菇头表情包的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推文中使用蘑菇头表情包,并将推文发布出来,使得其他人能够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查看或者其他方式知晓,就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3

 NO.3 

侵权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主持人:那侵权者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苏律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一般需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责任认定的争议焦点和难点,主要集中在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一般而言,侵权人依法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还可以参照该权利的许可使用费给予赔偿。甚至,如果对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没有办法进行证明,具体损失金额又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及知名度、涉案作品的发表、传播成本、权利人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具体侵权情节(例如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对赔偿的金额进行酌定,力求在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兼顾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04


 NO.4 

什么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

主持人:根据以上分析,在公众号中擅自使用表情包很可能会构成侵权,那如果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使用有关表情包聊天,也会构成侵权吗?


卢律师:虽然表情包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网友使用表情包聊天却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表情包的作用就是为了能够方便微信用户聊天,这也是微信平台提供给用户的一种产品或服务,微信用户作为微信客户端的使用者,使用作者及平台上传的表情包是出于对表情包的欣赏或喜爱,如果只是单纯的聊天使用,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这就涉及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中,基本理念之一就是利益平衡,为此,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用来调节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在合理使用制度下,大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使用有关表情包,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可以使用他的作品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制度,就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主持人:好的明白了。那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制度呢?


苏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这几种情形是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例如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了介绍、评论作品的适当引用;为了新闻报道使用;为了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使用;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博物馆为了保存藏品而进行的复制;免费且不带有营利目的地表演作品;对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等;以及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无障碍约定方式等。


简单来说,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第二,不带有生产经营等盈利目的。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中还是应当要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对与著作权权利保护的限制。


主持人: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卢律师这边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卢律师:嗯有的。另外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表情包”这一类美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的认定是较为严格的,一旦被认定使用带有营利目的或者因为使用表情包而获得利益,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具体来说,“以营利为目的”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并不仅仅指直接用表情包来营利,比如对外出售表情包,将表情包印制在手机壳、T恤衫上,而是泛指所有的商业性的应用,比如在网站、公众号等场合使用了表情包,而网站、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营利性的个人或者企业,那么这样的使用就可能侵犯了有关表情包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了。


因此,仍建议大家在发送公众号推文时,要特别注意有关表情包的授权许可使用范围,必要时要联系相关作品的权利人取得许可,尤其是公司等经营主体,最好是付费使用,这既是对创作劳动成果的尊重,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主持人:嗯是的,使用表情包确实也需要更谨慎。前面律师也介绍到,表情包中有一类是真人表情包,这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甚至我们自己也可能会因为一些搞笑照片“被迫”成为表情包主体,可否再详细展开说说,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可能侵犯哪些权利?


卢律师:好的没有问题。

首先,以真人的照片作为表情包,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是不可以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比如说照片的拍摄者)也不可以通过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曾经有网站在未经某知名演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名演员的名字和他在影视剧中的形象做成的表情包,用于营利性宣传。后来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网络表情包会使普通群众将剧中的人物形象与演员本人联系起来,因此认定网站这种行为构成对演员本人的肖像权的侵害。


第二,这种行为还会侵犯著作权。如果个人用户通过自媒体等渠道,例如微博、抖音等软件,将其真人表情包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播,甚至盈利,或擅自用于商业宣传用途,就会对网络表情包的著作权人构成侵权。


第三,还可能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日常生活中,大家主要是在日常社交中使用真人表情包,大多数是为了增强娱乐性,但是可能较难把握玩笑与消遣的边界,真人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以尊重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为前提,不能以丑化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形象作为代价,否则,就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


主持人:那关于表情包的侵权,二位还有什么要跟大家分享的吗?


苏律师:另外,随着表情包的商业价值被深入挖掘,“表情包经济”迅速崛起,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还有一种经常发生的表情包侵权行为,就是未经有关权利人允许,擅自将他人的表情包印制在自己的产品上进行使用并出售,就是常说的“贴标使用”,商家擅自将他人的表情包打印出来后使用在自身产品上,例如T恤衫上的印花图案、仿制的玩偶、带有相关ip的卡套、手机壳等等,这一类行为都会对表情包作品的商业化权利造成侵害。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涉及的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复制权”,就是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一般来说,复制行为需要借助有形物质载体,在另一个有形物质载体上体现,涉及平面之间的复制、平面与立体之间的复制以及立体与立体之间的复制,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地带,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害******。


卢律师: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很有趣的真实案例,可以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什么是“复制权”。这个案例中,一件连衣裙上的蕾丝布料图案,与一家美国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图案十分相似,经法院审理认定,案涉的蕾丝花边与美国公司的作品在图案排列、组合、花蕊与花瓣的结合等方面基本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最终是要由布料生产者还是由连衣裙制造商承担有关侵权责任呢,这又涉及到到底是由谁实施了复制行为这一争议焦点。


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具有两大构成要件:一是复制行为应当是在有形的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二是复制行为可以使得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在本案中,布料生产者在蕾丝布料上编织了美国公司作品的行为,就属于复制行为,而衣服制造商利用蕾丝布料加工生产出连衣裙,是属于对复制品的利用行为,这一利用行为本身不是二次或者再次复制行为,而是对于复制件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简单来说,这个案件就是将布匹制造与连衣裙制造这两个行为进行细致区分,认为制造布匹上呈现本案作品属于复制行为,对于复制件进行再次生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最终法院认定由布料生产者承担有关侵权责任。


回归到表情包的贴标行为上,最常见的就是将表情包印制在有关产品上,例如在衣服上印制有关图案,这实质上就“复制”行为的两大构成要件。但是否要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还需考虑这一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一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形。根据前面的分析,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区别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对于未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一般不会侵占本应属于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著作权法予以认可。所以,如果仅仅是出于喜欢该表情,印一件衣服供自己日常使用,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如果是用于出售、获利的话,就很可能因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而面临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听众热线

Q1

听众1:您好,我想咨询的是,我们公司最近也收到了类似的律师函,是来自一家IP运营公司,说我们发送的公众号推文中,擅自使用了他们的表情包,要求我们删除推文,否则就要起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该如何应对呢?

苏律师:好的,感谢提问。首先,公司在收到侵权函或者起诉状时,先不要慌乱,要先仔细核实对方是否有权利基础,例如通过版权中心的官方网站查询对方是否享有相关权利、是否取得相关授权等等;其次,结合具体使用情况,判断是否要立即删除或下架有关推文;最后再考虑如何与对方沟通降低赔偿数额。


同时也建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号等自媒体账号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一方面排查是否有未经公司授权的自媒体账号擅自使用公司名称,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筛查出不常用的自媒体账号,及时注销。对于常用的自媒体账号,建议对账号设置成一定时间内可见,对于发布时间较长的内容,如半年以上,在其热度和关注度均下降,不对公司产生新价值的前提下,可以对其进行隐藏。



Q2

听众2:您好,我是一名自媒体up主,平时也喜欢分享一些自己的照片和搞怪日常在社交平台,最近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些网友做成表情包,甚至印在了T恤上出售盈利,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呢? 


苏律师:好的,这位朋友的问题就涉及到我们前面说的肖像权问题了。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我国民法典在认定肖像权侵权的标准上,排除了以往对于营利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认定侵权的重要指标。所以,侵权行为人(例如商家)在网络、媒体上为了宣传、博取点击量而发布真人表情包,只要其事先未经许可,便会涉及侵权的责任。如果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制作成表情包敛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也再次提醒各位听众,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真人表情包,以尊重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为前提,不得丑化他人人格,不能诋毁他人形象。



Q3

听众3:主持人好、律师好,我是IP运营公司的商务,我们近期在孵化新的表情包作品,客户提出要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同时也申请注册商标权,想请问律师,表情包也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卢律师: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禁止性条件,比如国旗国歌国徽、带有民族歧视、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导的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明商品数量、型号的也不可以申请商标。此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和已有的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说,如果贵公司的表情包的样式和内容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一般是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的。公司提交注册申请后,商标局会对有关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和公告,在公告的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才可以核准注册。具体办理流程贵司也可以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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