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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方凡佳律师、陈力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与你一起“揭秘影视投资的套路。”

《新闻招手停》2022-11-17期

2022年11月17日上午,我所方凡佳律师、陈力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揭秘影视投资的套路的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节目回顾


前言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请来了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凡佳律师和陈力(实习)律师。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是我们厦门市长专线的法律顾问。两位嘉宾会结合热点新闻事件,普及最新的法律知识。针对我们今天“关注”这个环节聊到的法律案例或法律知识,有问题要咨询的听众朋友们,可以随时拨打热线或通过我们的小程序与嘉宾进行互动。我们的热线号码是:5301278、5301118、5150110。

主持人:两位律师好。

方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方律师。

陈力: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陈力。

主持人:今天两位律师给我们带来一个怎样的法律话题呢?

方律师:在刚刚过去的周末,我们迎来了第3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金鸡奖能够垂青厦门,是厦门的荣耀。厦门这座海上花园城市,也为金鸡奖锦上添花。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影视产业发展迅猛,顶流明星、著名IP、影视众筹等影视概念不断进入大众的视野。虽然受疫情影响,影视行业也受到不小冲击,但根据《2021中国电影年度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电影票房仍然高达472.58亿元,为全球单一市场票房冠军。我们也关注到,影视投资作为新兴投资项目之一,也开始受到许多人群的关注。但影视投资的高回报也意味着高风险,许多因此而产生的纠纷纷至沓来。今天我们就想跟大家聊一聊影视投资的相关话题,解密影视投资中的风险与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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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 

影视项目投资中的各方主体

主持人:太好了。作为一名“老电台”,我对影视这个话题也是非常感兴趣的。我想先问两位嘉宾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看电影时往往会看到片头跟片尾除了演员之外还会有许多名称出现,比如出品方、联合出品方、发行方等等,这些主体分别都是做什么的呢,能不能先帮我们普及一下?


陈力:好的。其实这些名称之间还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所谓出品方是指电影的原始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大的主要投资方。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联合出品方。联合出品方是指因受让出品方投资份额而成为电影的后续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小的一般投资方。发行方是电影的宣传与发行单位,负责电影制作过程中的宣传,以及制作完成后的宣传与发行。从定义上我们就可以得知,出品方与发行方分工不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出品方而言,也可以自行承担起发行的工作,但通常出品方会还是会委托专业发行公司来进行代为发行。


方律师:严格来说,上面这些讲的都是电影行业里的概念。从法律上我们更关注的其实是电影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现在的影视作品一般都不会用“制片者”来署名,而是像前面讲的署名出品方、联合出品方、荣誉出品、联合摄制等等,比较混乱。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审判通常是将出品方认定为影片的著作权人。北京高院曾经出台了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指南》,其中就指出:“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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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 

影视项目投资的类型介绍

主持人:原来出品方、发行方和制片之间是有很大不同的。那么回到我们今天要讲的影视投资啊,影视项目投资有类型上的区别吗?

陈力:当然有啊。我们今天跟大家介绍三种划分方式首先是从投资客体来说,影视项目可以分为电影投资、电视剧投资、综艺节目投资等。还有现在非常火热的网剧,也可以作为一种项目类型。其次,按投资主体进行划分,影视投资可以分为独家投资和联合投资。独家投资顾名思义就是只有一个投资主体,而联合投资就是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现在一部剧或者一档综艺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独家投资的情况相对比较少见,即使有也是由行业内懂行的或者有情怀的资深从业人员进行的投资,联合投资占到市场的绝大多数,也是行业外主体入局投资的主要方式。


方律师:我来跟大家介绍第三种划分方式,就是按投资(分配)模式,区分为出资等比分配、溢价投资、干股出资(折抵出资)、固定投资、保底风险投资等模式。

出资等比分配就是投资人的出资比例与项目版权占比、收益分红比例相同的分配模式。

溢价投资就是在投资项目中引入多方投资人,投资人虽然出资比例高,但是项目版权占比、收益分红占比低于他的出资比例。

干股出资或折抵出资是指一些投资方不出资或者出资很少一部分,但通过其他的资源进行折抵,然后再参与项目分配。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版权折抵或者劳务折抵。比如剧本版权方以版权折抵出资,商定收益分红比例,然后影视剧的导演或演员以部分劳务进行折抵进行投资等。

固定投资就是不管项目最终是否盈利,制片方都有义务全额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并在本金的基础上还附有约定的利息的给付义务。这种固定投资一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通常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保底风险投资简单来说就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如果项目多赚钱再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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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3 

影视投资涉及的合同及“避坑”指南

主持人:两位嘉宾刚才也说到,影视投资往往资金投入巨大,是不是应当配套一些文件或者合同呢?

陈力:是的。影视投资大多数情况下存在多个合作方,历时数年,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以书面方式敲定投资细项非常有必要。还是以电影投资为例,最基本的一定是需要《电影拍摄项目合作合同》或者《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的。大家注意,我们不拘泥于上述这两种名称,主要要关注这类合同的内容,大体上是要对各方合作角色、地位、收益情况等进行约定。如果将整个投资项目涉及的文本类比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么这类合同就相当于“宪法”的地位,对投资合作的整体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


方律师:除此之外,影视作品也少不了导演和演员,因此相对应的需要导演、演员的《聘用合同》。影片开拍通常也需要剧本,极少数像王家卫这样的导演可能是没有剧本的,因此还要有完整的《文学剧本转让合同》。如果涉及到在影片中植入广告,还需要与广告商签订《广告合作协议》。影片完成以后,如果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发行的,则需要签订《发行许可合同》,以及各类衍生品、周边、手办等的开发合同等等。


主持人:没想到一个影视投资项目里涉及到这么多的合同文本。如果我们普通百姓作为个人投资者遇到一个确实不错的影视项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落入一些套路呢?


陈力:如果接着我们刚刚讲到的合同文本这个话题,我们其实是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详细约定来防范一定风险的。很多投资人、特别是个人投资者投了钱以后就做了甩手掌柜,项目到底是赚是赔全凭主控方或发行方一句话,这无疑是风险巨大的。因此,我们结合过往的处理经验,挑选了几个合同审查重点与大家分享。


首先是在资金投入方面,投资人可以与出品主控方约定分期投入。比如,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几日内各自投入多少,在影片开机后几日内各自投入多少,开机后几个月内各自投入多少,电影杀青后各自投入剩余资金。这样约定的效果是可以有效控制拍摄成本,也可以防止如果你的资金一次性到位后,但其他投资人资金未到位导致影片拍摄搁置,从而自身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况。


其次是在资金使用方面。虽然影视投资常常出现制作费超支的情况,但投资者仍有权了解和明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同时,投资者要关注在超支情况下,制作费用是否由现有投资方追加,如何追加,以及是否引入其他投资人等问题。


比如各方可以约定:如果发生超支,项目主控方应向本合同其他各方书面说明超支情况,提供相应明细、账单供其他各方审阅,并说明应予追加投资的金额。如果超支金额在总投资比例的百分之多少以内,则各投资方按原投资比例无条件追加。如果超过限定的百分比,则由项目主控方承担,且不因主控方追加投资影响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版权比例。


方律师:投资者可能更关注投资收益,我来说一下这部分。收益的约定也很有技巧。我们可以约定在影片正式公映一年内,发行方、主控方应于公映之日起每个月结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在影片公映一年以后,每半年提供一次结算报表。


之所以区分影片公映一年内与一年后,主要是因为一部影片主要的营收会集中在公映一年以内。电影档期一般为一个月,电影档期及前一个月的报表可以比较集中地体现票房收入情况以及在此期间集中宣发的成本。电影撤档以后,通常网络版权收入、电视版权收入会陆续在此期间收到。因此,一年以内的报表提供建议以月为单位,以便投资人督促相关各方尽可能地促成电影的收益转化。一年以后相对来说电影收入、成本变动较小,因此报表报送不必太过频繁。


除了报账周期的约定,建议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回款结算的期限。这对于保护个人投资者至关重要。还可以约定,在结算报表经各方确认后几个工作日内,发行方或主控方将收入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该账户为专用账户、共管账户,防止资金被挪用,也促进各方积极结算。


陈力:在上面过程中,保障投资人知情权是比较重要的点。例如影视项目对外签约情况,这关系到投资人对网络播放版权收入、电视播放版权收入、广告植入收入、影视衍生品收入知情权的落实。尽管我们可以约定所有对外签约都必须经过投资人一致同意,这样可以******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但这也同时带来了一定的不效率和不专业,毕竟对于很多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并没有参与实际运作影视作品的经验。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全权委托主控方进行合同的签订,但是签完合同后必须向投资者进行报备,并且在周期报账的时候将合同作为报表附件进行备查。



主持人:我们知道电影投资经常会涉及版权问题,对于投资者而言,版权方面有哪些“避坑”指南呢?


方律师:版权方面最重要的就是关注剧本问题。剧本剧本,一剧之本,是导演、演员等进行演绎和创作的基础。制作单位在拍摄前是否合法取得剧本的著作权,是剧作能否顺利拍摄及拍摄后能否成功发行放映的前提条件。在对剧本进行尽调时应当重点关注制作单位是否取得了原作的改编权、摄制权,并保证对原作的修改已经获得作者的授权或者同意。


陈力:这里解释一下: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指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在以剧本改编的影视剧过程中必不可少。对于改编权还要注意其授权范围,是仅授权该电影项目的改编,还是其他形式的改编。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后续作品的开发问题,例如将剧本大致内容后续改编成游戏等等。最好是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将可能出现的作品形式都包含在授权范围中。改编权的期限也应当进行明确。考虑到后续可能进行的开发,可以约定较长的期限。


刚才方律师还讲到对原作的修改,这涉及到著作权中具有很强人身属性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人身权利无法进行转让,但是在以剧本改编的影视剧过程中必不可少。如果未取得原作者的同意或授权,可能会对后续拍摄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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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4 

影视项目投资的风险防范

主持人:我们刚才聊了很多合同审查的要点、重点,有没有什么方式是可以让我们一眼就识别这个影视项目是不是可以投资的呢?

方律师:这个可不敢说一眼识别,但是除了合同审查,还是有很多风险点可以跟大家交流的。我们在法律上常用一个方法叫做尽调,其实大家在生活中也可以用起来。比如说在投资之前,我们首先要关注这个影视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有的项目主控方仅拿着一份项目企划书,连导演、主演、制片、监制都还没确定,这种情况投资者就要擦亮眼睛,这个项目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没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可能性。


建议大家可以先登录国家电影局官网,找到电影备案立项公示信息,查询已经完成剧本的电影项目。如果宣称的是中外合资电影,需要立项并经过批准,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如果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则审核更为严格,需要经过省广电、宣传部门等层层审批,并且在批准开拍之日起一年内未开拍又未报告的将自动取消立项,两年内未完成也未报告的也将自动取消。如果是网络电影,它的备案现在是由广电总局网络司负责,同样遵循先备案的原则,先规划备案,后发行许可,对应了现在院线电影的剧本备案和公映许可。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一般公众只能查询最近3个月备案情况。如果是此前的项目,我们可以要求主控方用自身账号登陆该系统,将查询结果告知给我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尽调。可以让陈力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近期处理的一个案子。


陈力:好的。我们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件是这样的:我们的当事人声称投资了一部电影,与她签合同的自称是这个电影的出品方、发行方、版权方,我们以A公司来指代。电影上映后,我们在联合出品中并未查询到所谓的A公司。并且我们看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方竟然不是A公司,而是B公司。这家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几个月内便进行简易注销,从穿透股权关系也看不出其与A公司存在何种联系。


这个案件因为多方主体的混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和不确定性。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听众,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跟你签合同的是谁。如果对方宣称是出品方的联合出品方,一定要让他提供与出品方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查清楚他是否实际享有电影投资项目的收益权、版权等权利,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属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主持人:哦,这还涉嫌欺诈呐?


方律师:是的。北京三中院此前就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钟某通过微信群中了解到格调传媒公司对电影《麦路人》的投资宣传,便与格调传媒公司签订《〈麦路人〉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载明格调传媒公司是电影《麦路人》的出品单位之一,系原著剧本的提供方,享有影片的投资份额及对应收益权,并负责参与跟进电影的拍摄、制作、报批等工作。钟某为此投资了63万元,可是直到电影上映数月后,钟某并未取得任何收益,格调公司以电影亏损为由不予支付任何金额。


钟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一是该公司并非电影《麦路人》的出品方,实际情况是电影出品方的收益权几经转卖才到了格调公司手上,二是格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影片总投资金额,并且其与前手公司的转让协议载明格调公司投资1500万占总投资额的10%,也就是说这里存在夸大电影投资额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格调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钟某享有撤销权。


陈力:所以还是要提醒听众朋友们注意,如果在网上看到影视投资“众筹”这样说法的,一定要小心谨慎。在我们国家,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如果不是通过有权机构发布这类消息的,大概率是不法分子设下的骗局。



主持人:看来在投资影视项目前还是要做好功课,做好调查。我们前面有提到,投资人最关心的通常是投资收益或者分红的情况,我们节目还有点时间,能不能请两位就这部分再帮我们延伸一下呢?


方律师:我们前面跟大家介绍了投资(分配)模式的不同,这里面可以分享内容很多,我们就重点谈下影视投资中比较典型的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这种模式吧。


在了解收益分配条款前,投资者首先应当关注参与分配的项目,也就是可以参与分配的范围。以院线电影为例,收入通常包括:票房可分配收入、网络播放版权收入、电视播放版权收入、电影参与评奖所获得的奖金收入、电影衍生品授权收入、植入广告收入等。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关注这些常见的收入条款。如果在收入部分仅约定了票房可分配收入,那么一旦过了电影档期,投资者对该影片就无法获得任何收益。


其次,一部影片的成本通常包括两大块,即电影制作费用和宣发费用。电影制作费用通常包括拍摄费用、后期制作费用等。宣发费用即宣传和发行的费用。在发行方与出品方是不同主体的情况下,理论上应当是由发行方承担宣发费用的,但实际上仍然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要求主控投资方承担宣发。投资者要特别关注这一点,并且投资者还应当注意合同是否约定宣发费从投资收入中优先返还,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人最终收益情况。


最后是收益分配的计算问题。还是以院线电影为例,一部电影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票房收入,都是投资人可分配的票房收入吗?答案是否定的。通常电影票房总收入的5%需要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票房总收入的3.3%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剩余收入还需要扣除电影院线的分账比例,最后投资人能拿到的收入通常仅为票房总收入的40%。再加上投资合同很可能约定宣发费用优先返还,因此投资人最终可分配票房收入很可能不足3成。所以大家一定不要盲目,不要被火热的票房蒙蔽。


陈力:关于宣发费用,我做一个补充。一部电影是否最终盈利,有三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是影片质量,二是阵容和演员有水准,三就是宣发。其中影片质量和演员水准是基本盘,宣发是渠道,因为“酒香也怕巷子深”,许多优秀的电影因为宣发不到位被冠以“冷门佳片”的头衔,票房收入势必惨淡。因此必须广泛宣传,才能吸引人进入影院,增加票房。但宣发费用种类繁多,包括数字制作费用、广告费用、新闻媒体发布费用、新媒体推广费用、发布会、粉丝见面会、话题炒作费用等等。对投资方而言,宣发成本可能砸了几千万甚至上亿,也无法保证直接转化为票房收入。正因为如此,投资人在进行影视投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宣发费用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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