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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王朔琛律师、黄樱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透视与解读“如何应对噪声污染?”的相关问题

《新闻招手停》2022-11-25期

2022年11月25日上午,我所王朔琛律师、黄樱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如何应对噪声污染?的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节目回顾


前言

海蕾主播:新闻招手停给大家带来热点新闻事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分享,让我们一起关注热点新闻背后的法律问题是什么。针对今天我们“关注”这个环节中聊到的一些法律案例或法律知识,有问题要咨询的话,可以随时拨打热线或者通过我们的小程序和嘉宾进行互动。我们的热线号码是:5301278、5301118、5150110。

今天在我们直播间的依然是来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两位律师好

主持人:两位律师好。

王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王朔琛。

黄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黄樱。

海蕾主播:今天两位律师给我们带来怎么样的话题呢?

王律师:今天想和大家聊聊有关于噪声,以及噪声污染的相关话题。长期以来,相信大家普遍都遭受过噪声的困扰,最让人抓狂的可能就像辛苦工作一周,周末想要好好睡个懒觉,但是一大清早就被不知道哪来的装修声吵醒,不仅让人心情烦躁、身体也感觉更为疲倦,还不如去公司加班。

黄律师:是的,除了这样的情形,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噪声还有广场舞,地铁、公交车或电梯里外放的短视频,喝酒、划拳声,机动车“炸街”,以及猫咪、小狗等宠物的叫声等等,其实这些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能够属于我们法律上所称的“噪声”。而我国生态环境部11月刚发布的《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城管部门共受理了400多万件噪声相关的投诉举报,虽有统计口径的变化,但也较2020年翻了整整一倍,可见噪声对大家日常生活的影响之大。因此在本期节目中,我们想和大家探讨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排放噪声污染的法律后果,和遭遇噪声、噪声污染时应如何维权等话题。


01

 NO.1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噪声、噪声污染?

海蕾主播:日常生活中,确实常遇到各种各样令人不适的声音,那么,什么样的声音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噪声呢?

王律师: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噪声指的是“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也就是说,从法律方面判断噪声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否在特定领域,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第二,是否造成了一定影响,即“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关于这个,我也想问一下主持人,虽然大家印象中的鸟鸣声是婉转悠扬、悦耳的,但其实也有的鸟叫声非常尖锐、穿透力极强,那么,主持人认为后面一种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噪声呢?

海蕾主播:就算很难听、刺耳,但感觉这是来自自然界的声音,可能不算吧?

黄律师:是的,这个问题,也是许多市民朋友所关心的。比如在人民网的深圳市领导留言板,以及珠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中,都有居民反馈有些野生鸟类自凌晨开始急促鸣叫,哪怕住在二十楼也无法幸免,吵得一家子都无法安眠。但根据我们刚刚提到的法律规定,野生鸟类的鸣叫并不产生于“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也就无法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但同时,如果这种刺耳的鸟鸣声来自于饲养的宠物,而非野生动物,那么就属于“社会生活”这一领域所产生的声音。《噪声污染防治法》也规定,“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可见,在饲养的鸟类、小猫、小狗干扰了周围生活环境时,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噪声。

海蕾主播:好的,法律意义上的噪声就是产生于工业、建筑施工、交通以及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并产生了干扰的声音。那“噪声污染”又是什么呢?为什么需要区分出这两种概念?

王律师:之所以区分“噪声”与“噪声污染”两个概念,是因为噪声是一种产生于特定领域、并使人在心理或生理机能上产生不适的声音,而当这种不适超过了一定范围,就进入了行政管制的领域。

但由于每个人对于噪声的感受都是不同的,因此为了法律实施的确定性,我国1996年起开始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就在“环境噪声”的基础上,设立了“环境噪声污染”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也就是说,根据已经废止的法律规定,没有超标的,是环境噪声,超标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当相关主体制造环境噪声污染的,就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或依法向其侵害的民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黄律师: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根据特定领域等的区分分别制定的。比如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噪声污染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针对机场的《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针对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等。这种以“超标+干扰”来判断噪声污染的明确规定,结合前述的各种排放标准,对防止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这条规定在其施行的二十多年间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有多个污染源叠加之后已经超标并产生了干扰,但是每一个污染源的排放强度都没有超过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者单一的污染源就是在规定标准以内,但确实给正常生活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这些情形就都被排除在环境噪声污染之外了。

王律师:是的,但正如此前所说,将超标作为噪声污染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已经在今年的6月废止。而我国今年6月5日起正式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就对何谓“噪声污染”进行了重新的界定。

在新法中,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海蕾主播:也就是说,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后,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范畴被扩宽了?

黄律师:是的,除了延续此前规定中的“超标且扰民”这一判断标准,新法还增设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况。这就大大扩宽了噪声污染的内涵。同时,新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主体的表述不再是旧法中的“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噪声是否超标、是否构成了“噪声污染”,不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对于受到噪声干扰的人们来说,其被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

虽然因为该法才实施五个多月,司法实践中仍以是否超标为审查重点,尚未见到以“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且扰民”对噪声污染进行认定的公开判决,但该等规定对“噪声污染”的重新界定,毕竟打开了法律适用上的灵活空间。

王律师: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新法实施后的第二天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份“噪声扰民”诉前禁令。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住在某小区三楼的王先生一家,从2018年年底开始就一直在房间内听到很奇怪的吼叫,内容是“荒山野鬼”,并在每天上午、下午到夜间不间断重复播放。后来王先生发现,这个声音是住在一楼的李先生制造的。

到2019年之后,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王先生的女儿长期居家上网课,这种奇怪的叫声更加严重干扰了王先生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但经过广州市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该声音在王先生所住房屋内为36分贝,虽然可以清晰听到,但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所以无法进行处罚。

海蕾主播:每天听到这种声音,真是令人毛骨悚然。虽然没有超标,但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都知道这样的行为很难容忍,也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很大的干扰,那该怎么依法制止这样的声音呢?

黄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经过沟通无果、投诉举报也无果之后,王先生是在2022年4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李先生以“荒山野鬼”声音等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依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的行为给在家上网课的少年儿童身心造成及其严重的影响,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因此及时做出了噪声侵害禁止令,制止李先生的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王律师:而在王先生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的时候,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尚未生效,噪声污染定义的扩宽,以及无需构成噪声污染即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尚未正式施行,只能由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个空白。但现在新法已在施行中,类似王先生这样的无奈遭遇,也将成为历史了。


02

 NO.2 

排放噪声、噪声污染的法律后果?

海蕾主播:看来这个“荒山野鬼”案件中的李先生,如果败诉了,是要对王先生承担一定责任的。那么,排放噪声污染具体侵害的是什么权益,具体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王律师:排放噪声所侵害的,也就是《噪声污染防治法》旨在保护的权益,一种生活在安宁之中的权益,这种权益与公众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排放噪声或进一步侵害《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健康权。

至于排放噪声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责任主体上,可以分为单位和个人;从责任承担上,又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

在行政领域,如果是单位违法,将会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的部门,对单位给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如果是个人违法,将有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黄律师:比如说大家都很关心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即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这类噪声监测器,相信大家在厦门的各个公园中也有见到过的。

王律师: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律师:而在民事领域,噪声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致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即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在2021年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中,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因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且不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故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并向该案的原告,深圳福田区某小区的132名住户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海蕾主播:即便赔偿了精神损失费用,但如果因为一些其他的情况导致噪声没有消失,或者无法消失的,又该怎么办呢?

王律师:主持人说得对,这也是噪声侵权中较为费解的现实问题。其中较为显著,且与公众关系更为紧密的,便是所居住的房屋因开发商原因,长期处于噪声之中的情况。

比如在2019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经典案例中,原告2015年底的时候在天津买了一套二手房,却不料在当年的冬季集中采暖期间,这套二手房的供热管道持续发出噪声,导致原告根本住不下去,供暖期内在外租房度日。最后查出来是这些噪声的声源是一个水泵,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开发商设置水泵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用电机房的,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和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如果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只能临近设置的,也应该进行隔声减震处理。

此案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赔偿租房费用并“消除噪声侵害”,但在如何消除噪声侵害上,诉求较为笼统。而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除判令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供暖期间的租房费用外,也要求被告在限定期限内,对这套二手房所在商品房的供热设备和管道进行降噪改造,直至达到夜间噪声不超过30分贝,昼间噪声不超过40分贝的标准。——这样的判项,就能够进一步在实质上维护公众的安宁权益。

黄律师:是的。这项判决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构成噪声污染,即需要 “超标+干扰”。但是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没有针对管道、泵房进行评价,故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噪声污染,进而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最终是以该房屋用于居民生活,理应比娱乐场所、商业活动中的噪音控制标准更高。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参照适用了规制娱乐、商业场所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从而认定管道、泵房产生的噪声已经超标。

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有这样贴心的判项,现实中也存在开发商确实无法整改,或者反复整改仍然达不到效果的情况。2018年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回应了这个问题。

王律师:这个案件的案情和之前较为相似,都是开发商设置的水泵排放噪声。但此案中,原告是从2007年买房、一直到2015年起诉期间,经过与开发商的反复沟通,开发商也采取了更换水泵等降噪措施,但仍没有办法消除噪声干扰,还因此导致了原告左耳听力的下降。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负有降噪义务,却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故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按照市场价格回购了案涉房屋,并承担原告的搬迁费、医疗费等费用。

黄律师:是的,而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新法也增设了两个条文,专门明确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几个“应当”。比如:应当在销售场所或买卖合同中,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因此,有购房意向的听众,也请留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无对应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若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由相关部门处以罚款,拒不整改的,还会责令暂停销售。

海蕾主播:可见,近年来因住宅电梯、水泵等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所引发的纠纷,以及公众对于住房安宁权的重视,都推动了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法治完善,使得购房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那么,讲完开发商、施工单位等主体,作为个人来说,在哪些情形下会涉嫌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呢?

王律师: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确实对日常生活中多发的噪声情境进行了回应。除了此前提及的广场舞扰民,还有:未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以“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方式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并以轰鸣、疾驰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等等。

而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若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NO.3 

遭遇噪声时应如何维权?

海蕾主播:了解了这么多,我想,听众们更关心的还是遭遇了噪声或噪声污染后,要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吧,两位律师能和我们讲讲吗?

王律师:好的,受到噪声干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网络等行使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比如厦门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2369向环保局投诉,或者在厦门市的领导留言板网页上留言等等。

黄律师:还有在商住楼新设五金、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娱乐业的;违反规定时段进行室内装修的,都可以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城管)投诉举报。

同时,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也可依法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有一项“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该等民事案由,是归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同时,如此前所述,新《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需要以受到“噪声污染”侵害为前提。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尚未调整之前,受到的噪声侵害尚不构成“噪声污染”的,相关主体亦可尝试按二级案由“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或者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听众热线

Q1

我家边上有个工地,可能是准备建安置房的,晚上一直在加班加点,打电话给城管举报,都说这个施工企业有夜间施工证明。那是不是说,有这个证之后,施工企业就可以随便排放噪声了?


答:观众你好,我认为从 “夜间施工证明”的性质和其他法律规定来看,并不是这样的。首先要讲一下“夜间施工证明”是个什么文件:夜间施工证明的来源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此,因为上述这些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这一份《夜间施工证明》,仅仅代表了施工企业确实有法律规定的“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等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需求,但并不是对其排放噪声的免死金牌。

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因此我认为,持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也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排放噪声,虽然相应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但或可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其他标准。



Q2

我住的小区楼下一楼是做餐饮的门面,晚上很晚了经常会听到吃饭的人喝酒划拳的声音,严重影响家里人休息,请问应该怎样维权?


答:观众你好,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实您所述的情形已经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音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同时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之规定,该事项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管行使处罚权,可以拨打12345热线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由该部门责令餐饮店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Q3

我在路上经常听到那种跑车的声音,很大声,半夜会把人吓一大跳,而且又查不到是谁,那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从国家层面上禁止这种跑车的生产和销售呢?


答:观众你好,我们认为跑车本身并非限制销售的违禁品,且这样炸街的噪声,并不是基于跑车自身的固有设计等问题而产生,而是基于跑车车主以“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方式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产生的。对此,《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命令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而违反该等禁令,是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但是在现实中,这些车往往开得非常快,除非遇到红灯,否则很难获取车牌号等信息,因此在如何投诉的问题上,确实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补充说明:鉴于相关处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那么可以尝试报警,说明跑车轰鸣的时间、路段、车的颜色形状品牌等特征,看是否能由交警等部门调取对应路段的视频监控,以核实以擅自改装的行为制造轰鸣噪声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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