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能否主张加班费?







前言


2022年,随着地产行业市场风云涌动,地产公司劳动纠纷案件迅猛增长。在地产公司置业顾问作为申请人所提起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普遍提出一项仲裁请求,即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节假日系地产项目客源集中的时间,置业顾问“加班”系为常态、置业顾问亦期待通过该“加班”获得佣金,且因“加班”也实际获得了高额佣金报酬。但发生劳动仲裁时,置业顾问往往以其年无休假请求支付加班费,因此置业顾问在获得销售提成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成为该类案件的典型争议问题。


一、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1.案件名称:张某与厦门XX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裁判观点:申请人为置业顾问,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按时完成工作数量。除约定报酬之外,申请人还根据销售业绩获得了佣金。房地产销售行业具有特殊性,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安排,其工作报酬与销售业绩挂钩,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交易、完成业绩,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取得业绩后,对应的劳动付出已经通过获取佣金提成的方式得以补偿,无权再请求加班费。


2.案件名称:刘筱、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因刘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程序向链家广州分公司提出加班申请或其加班行为已征得链家广州分公司同意,且实际上刘筱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对应获取的加班报酬已体现在其提成中,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3.唐玲与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加班工作是为了取得更好的工作业绩。故一审法院认为,唐玲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已通过获得相应销售提成的形式进行了体现。故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二、律师分析


劳动者之“劳动”系创造价值的过程,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增加了企业的收入,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为自己增加了报酬。对应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其一般体现形式为“加班费”。因此,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规定加班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企业过度用工、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在地产行业领域,置业顾问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根据客户时间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为自己所创造的报酬,一般体现为“加班费”,而置业顾问延长工作时间系通过“佣金”形式获得补偿。因“佣金”与“加班费”同为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若置业顾问已获得“佣金”再行主张“加班费”可能造成劳动者实质获得双重报酬的后果、非为《劳动法》所鼓励,对用人单位亦为不利。在劳动者可通过“佣金”获得延长工作时间的对应报酬后,《劳动法》无需再行倾斜保护其额外获得报酬的主张。


三、律师建议


1.建议企业为置业顾问职工群体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4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对置业顾问采用标准工作制的企业,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计算方法。


3.综合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律师简介▼ 

柳冰玲 律师

福建省优秀党员律师

厦门市优秀党员律师

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选福建省、厦门市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

旭丰律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任

福建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厦门市教育局专职调解员

黄嘉琳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涉外业务部副主任

厦门市律协海丝法务工作委员会总干事

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国际专业调解导师

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国际认可专业调解员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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