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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宗锐律师、黄扬扬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透视与解读“公司注销以及背后的法律风险”的相关问题

《新闻招手停》2022-12-08期

2022年12月8日上午,我所宗锐、黄扬扬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公司注销以及背后的法律风险”的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节目回顾

01

 NO.1 

前言

主持人:现在,在我们直播间的是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宗锐律师和黄扬扬律师。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是我们厦门市长专线的法律顾问,两位嘉宾律师同时也是旭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和成员,会结合热点新闻事件,普及最新的法律知识,关注一下某一些热点新闻背后的法律问题是什么。针对今天我们 “关注”这个环节中聊到的一些法律案例或法律知识,有问题要咨询的听众朋友,可以随时拨打热线或者通过我们的小程序和嘉宾进行互动。我们的热线号码是:5301278、5301118、5150110。

主持人:两位律师好。

宗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宗锐律师。

黄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黄扬扬律师。

主持人:今天两位律师给我们带来什么法律话题呢?

宗律师:今天我们要给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公司注销及其相关法律风险。我想大家应该对于注册公司并不陌生,但对注销公司可能不太熟悉。我们知道,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一种民事主体。公司和自然人一样,除了诞生,也有消亡的问题,对此《民法典》有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如果说设立公司是一个好的开始,那么今天我们所分享的公司注销问题,就是在讨论公司如何能够有一个圆满的结束。



02

 NO.2 

公司注销程序不规范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

主持人:一般哪些情况下公司需要考虑进行公司注销登记?

黄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那么简单来说,在实践中,公司注销的原因一般就是根据股东的意思决定解散,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经营到期或者公司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是法律强制规定需要解散的,比如破产、强制清算、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等,出现以上这几种情况都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主持人:两位律师能不能先为我们简单介绍公司注销需要经历哪些流程?


黄律师:通常情况下,公司要经过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这三个主要步骤。首先,“决议解散”是解决公司解散的合法性问题,这种决议如前面我们说的,可以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来决定,也可以是依据法律的强制规定,由法院判决解散;其次,是“清算分配”,这个步骤解决的是公司各项资产、负债、人员、税务等事项依法处理问题;最后,“注销登记”是完成公司法人资格终结的法定步骤。在2021年1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其中详细规定了企业一般解散注销的主要流程,有兴趣的听众朋友们可以关注一下这份指引。


宗律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注销工作中,还有一系列细节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公司是否依法提起解散清算,是否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是否完成备案,比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二是,办理注销的材料是否已经齐全,一般需要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报纸公告样张,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重要材料。除了以上一般注销登记,还有公司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了申请注销公司相关资料的提交以及公告时间与手续,且行政机关仅对企业注销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缩短了企业注销的流程。但简易注销登记只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如果企业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或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行政处罚,以及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等情形存在,同样也不能够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黄律师:是的,简易注销程序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公司注销的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简易注销程序中也并没有免去公司原有的清算义务,公司在注销时依然要作出全体投资人承诺,并对提交给登记机关的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果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了简易注销程序,甚至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来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相关责任人也是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公司清算作为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我想知道公司清算具体又是指哪些内容?


宗律师:公司清算主要工作就是“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公司有多少资产、有多少债务需要清理。但很多人可能以为只要处理好公司的债权、债务就足够了。事实上,公司清算还有包括通知公告债权申报、清缴税款、清理劳动报酬和职工社会保险、了结民事诉讼或仲裁、分配剩余财产等,每一项工作都很重要,如果对公司清算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很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带来不少法律风险。


黄律师:对,我们就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例:张女士在一家高档美容美发机构内办理了会员储值卡,存入数万元,办卡后张女士因工作繁忙很长时间没有去店里进行消费。当张女士再次来到该美容美发机构想要消费时,却发现该美容美发机构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张女士在找该美容美发机构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才知道原来该美容美发机构背后的公司早已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张女士将这家美容美发机构实际运营公司的两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股东连带返还其卡上剩余未消费完的余额。本案因股东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所以法院最后判决两名股东应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宗律师:是的,该美容美发机构的股东可能觉得所谓的注销程序不过是向有关部门按部就班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就完事了,但法律规定很明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所以,公司注销程序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这个程序对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效果。

主持人:是的,听完这个案例应该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勿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


宗律师:对,这个案例可能是美容机构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但实践中,公司经营者就有故意利用公司注销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有些公司在明知自己经营不善且存在大量外债的情况下,试图利用公司主体消失的把戏,让原本的债务一笔勾销。其自以为聪明,往往自食恶果,公司的股东等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依旧需要以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比如,我们遇到的另一起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乙公司按约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后就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一直苦苦催要,但没过多久甲公司股东就通过简易注销方式完成公司注销。很明显,甲公司股东是明知甲公司存在欠款,但其却选择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对工商部门隐瞒真相。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股东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对甲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均存在过错,最终判决甲公司股东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主持人:原来如此,通过律师分享的案例也让我们对规范公司注销程序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如果发生公司未经清算就直接注销,法律上又该如何处理?


黄律师:对,刚才我们提到的两个案例都是属于没有经过严格清算,或是经营者故意在清算过程弄虚造假把公司注销掉,但在法律上,这样的公司注销以后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说明,在执行阶段若发现被执行的公司注销但未清算的,法院同样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所以,在此需要提示各位公司经营者,不要未经实际清算就注销公司,否则可能将本来应该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转为股东个人责任。

主持人:公司清算对于公司注销来说确实是重中之重,那两位律师觉得公司清算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黄律师:首先要注意在清算程序的合法性。第一,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清算组备案;第二,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第三,清算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完成清算组的工作,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其次,要注意一些特殊条件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宗律师:是的,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尚未届满,但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实践中一般视为股东承诺的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已经届满,这种规则叫做“加速到期”。此时,股东应将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以供清算分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黄律师:对,此外,实践中有许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让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代持股权,有的亲人、朋友甚至并不知情,这就可能涉及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股东登记。那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决定注销公司时,应当注意股东登记情况的真实性问题,避免让自己和他人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宗律师:还有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应尽可能排除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一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门槛低、方便设立;另一方面,这类公司在面临清算、注销时,相较于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构成财产混同,股东在无法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即使公司注销后,其仍然要对担任股东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们建议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要严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应独立记账,公司账户不与个人账户混用,依法提取公司利润,清算时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保证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性。

主持人:好的,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很多关于公司注销和公司清算的问题,如果出现公司注销后才产生的新债务,股东又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呢?


宗律师:对,有的人可能会有疑问,之前不是说公司清算都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不能遗漏债权人,否则清算组可能产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那么公司注销后还会产生新债务吗?我们说,这种情况还是很有可能出现的,牵涉到我们所说“已知债权人”的认定问题。例如,某公司是从事危废化学品处理业务,公司清算注销后,还有可能因公司注销前的排污行为,产生环境侵权责任;又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销售完毕后,依法清算并注销公司,但注销后购房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再比如,某机械生产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后,他已在市场上销售的机械产品出现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这些都属于公司注销后可能产生的新债务,可以归纳出,这种债务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公司在清算注销时比较难以预见得知。


黄律师:是的,实践中这种公司注销后产生的新债务,是需要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其产生的原因是清算组应当能够遇见的,那么就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要求清算组承担责任。对那些不可预见的新债务,股东应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宗律师:公司清算分配是按照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分配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就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公司注销后,出现的新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债权。但考虑到股东仅分配到剩余财产,在其已经完全履行清算义务,且主观上并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就由股东返还公司清算后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公司注销后新产生的债务即可。当然,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工商登记部门为审慎起见,会要求清算组提供承诺,这也可能存在风险争议。


黄律师:是的,这里就有发生过这种承诺相关的案例,在某次展览会中,原告某公司发现参展的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美术作品作为商品销售,并在宣传时大量使用原告的作品。原告正在准备对涉嫌侵权的被告公司起诉维权,被告公司就已经办理了清算注销,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自述公司债务及财产已经处理完毕,且股东也作出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原告公司认为应由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公司清算组则认为清算过程中,其不可能知道被告公司为已知债权人,已经尽到应尽的公告义务,不负有连带民事责任。本案法院一审判决股东以及清算组成员的三被告应当对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公司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这个案件就存在一、二审法院不同的认定,这也提示我们注意,公司清算注销后的股东责任认定尚不清晰,需要公司经营者在清算公司过程中多加注意。


主持人:好的,感谢律师今天的分享,让我们充分的了解到公司注销的重要性以及清算背后各种法律风险。


听众热线

Q1

律师您好,我两个多月前在一家公司上过一个月的班,后来我去了另一家公司,但之前这家公司一个月工资还没给我,我最近想告这个公司,但听说公司正在准备注销。听完您刚才说的,我想问在我起诉之前如果公司真的注销,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这位听众所陈述的,律师建议您和您的前同事应该尽快走法律途径。如果起诉时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你和你的前同事可以将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损失。我相信公司对于拖欠这么多员工工资这个事不可能说不知道,之所以把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作为被告的原因是股东分配了公司的剩余财产或者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那么股东就需要以分配财产为限承担公司债务,清算组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此也想提个醒,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一定要依法经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Q2

您好,我之前被一个朋友拉着一起做生意的,开了个公司,但因为一些原因没有正式开业,这个朋友也联系不上,营业执照都不知道放哪里,我到现在还一直挂着股东,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通过你说的简易注销程序直接去注销?


答:简易注销程序针对的对象,是那些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原则上来看,你想要注销的这个公司是符合是“未开业”这个条件的。

但是你提到营业执照找不到,这种情况需要先办理遗失公告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又或者说联系不上你朋友或朋友无法配合,自己难以办理,也可以尝试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到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并成立清算组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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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