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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丰研究 | 股东转让股权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股东A与股东B、股东C共同开设甲公司,经营机械加工生意。2011年,因经营管理问题,股东A与股东B、股东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决定将股东A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B,股东A退出甲公司经营。协议签订后,因股东B一直拖欠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股东A未配合股东B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公司实际已由股东B、股东C管理经营。

2018年,甲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债权人陆续起诉,部分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未能追回款项,考虑到甲公司处于营业执照吊销状态,债权人遂申请甲公司强制清算。甲公司经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清算,确认甲公司因账册丢失,无法清算,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可以进一步向清算义务人追偿。债权人起诉股东A,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法院均要求股东A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再审法院主要观点如下:

一、 关于股东A是否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股东A仅有与股东B、股东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会议纪要或工商登记信息体现股权变更情况,股东A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此外,股东A除为甲公司股东,还担任甲公司监事,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应认定其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


二、 关于股东A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

本案股东A未能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已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全部财产,是否可以阻却股东A的清算义务人责任?

甲公司虽然已在其他强制执行程序中将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物抵债,但并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股东A作为清算义务人仍然有依法清算的责任。


 律师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知,公司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防范公司清算风险,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1.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公章、账册、银行账户、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时间,并建议先办理股权变更,再移交公司公章、账册、银行账户及重要文件资料。公司实际控制权确定需要移交的,股权转让方应积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制定股东会议决议,更换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并留存相关底稿原件。

2.股权转让方应充分考虑受让方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能力,明确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及时主张相关权利。违约责任建议采用债权方式处理(例如违约金),避免出现股权转让方既转让公司,又承担股东责任的尴尬处境。

此外,对于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司,公司股东也不能弃公司于不顾,仍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启动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妥善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避免给股东自身带来相关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简介▼ 

宗锐 律师

福建省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

厦门市第十五届青联委员

旭丰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房地产业务部副主任

厦门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会员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金融不良债、房地产、矿业等行业法律服务领域,长期从事企业收购、企业破产管理人、企业合规等业

陈杰敏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公司治理、征收、侵权等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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